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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僑商投資企業協會,簡稱「廣東省僑商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Overseas Chinese Enterprise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GOCEA」。本會是由海外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和歸僑僑眷在廣東省內投資或總部設於廣東省內的僑資企業和廣東各地僑商組織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聯合性社會團體[1],是廣東省僑資企業相互交流合作的平台和聯繫政府的紐帶。
廣東省僑商投資企業協會(簡稱「廣東省僑商會」)於2007年7月20日正式成立。它是一個由海外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和歸僑僑眷在廣東省內投資或總部設於廣東省內的僑資企業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聯合性社會團體。省僑商會辦事機構秘書處下設會員服務部、資訊部、公關聯絡部。以供會員瀏覽及檢索經濟和商業資料,查閱商會活動信息,檢索會員資料等。
省僑商會將努力辦成廣東省「僑商之家」,成為僑資企業聯誼、互動、合作、發展的有效平台。
籌備歷程
發起
2006年1月11日,深圳、廣州、中山、江門等4市僑商會和43家僑企代表出席省僑商會發起人會議,共商發起成立協會事宜。
廣東是着名僑鄉。改革開放以來,海外僑胞不忘桑梓情誼,以多種方式回國投資合作。目前全省的僑資企業約有39000家,投資總額近1200億美元,為廣東的現代化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
為在更大範圍、更高層次上團結、聯絡、服務僑商,推動廣東省僑資企業進一步發展,廣州、深圳、中山、江門四個市的僑商會和眾多僑資企業於2007年1月12日發起成立「廣東省僑商投資企業協會」。
響應
成立「廣東省僑商投資企業協會」的倡儀得到全省眾多僑資企業的積極響應,有386家知名僑商投資企業報名參會,其中包括59家全國明星僑資企業、全省明星僑資企業。2019年5月,經省僑辦的大力支持和同意,發起人正式向省民政廳申請成立協會,省民政廳於5月底正式批准籌備成立「廣東省僑商投資企業協會」。省政府黃龍雲常務副省長、湯炳權常務副省長對籌備成立「廣東省僑商投資企業協會」也給予了親切關心和支持。
成立
在社會各界的支持和幫助下,經過半年多時間的精心籌備,「廣東省僑商投資企業協會」於2007年7月20日正式成立。「廣東省僑商投資企業協會」將努力發展成為我省的「僑商之家」,成為僑資企業聯誼、互動、合作、發展的有效平台。
協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本會定名為「廣東省僑商投資企業協會」,簡稱「廣東省僑商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Overseas Chinese Enterprises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為「GOCEA」。
第二條 本會性質
本會是由海外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和歸僑僑眷在廣東省內投資或總部設於廣東省內的僑資企業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聯合性社會團體,是廣東省僑資企業相互交流合作的平台和聯繫政府的紐帶。
第三條 本會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引導會員守法經營;促進僑資企業交流合作,為會員服務,為會員提供政策法規諮詢,提供商機信息,為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僑資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溝通,組織會員參與政府舉辦的相關經濟社會活動,努力為經濟建設服務;促進會員與海內外同行間的合作交流,廣泛聯繫海內外工商社團、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配合協助政府引進資金、技術、人才;促進僑資企業和社會事業的和諧發展,倡導會員企業在自我發展的同時回報社會,關心和支持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為建設經濟強省、文化大省、法治社會、和諧廣東作出貢獻。
第四條 辦會原則
自願發起、自籌經費、自選會長、自主辦會。
第五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業
務主管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會地址:廣州市二沙島海山街8號,廣東省華僑華人文化交流中心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宣傳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促進會員企業依法經營,科學決策;
(二) 組織各種經濟研討、會議、考察等活動,促進會員企業交流合作,為會員企業發展尋找更多商機;
(三) 舉辦各種專業講座、業務培訓,促進會員企業提高人員素質;
(五) 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六) 反映會員企業的呼聲和要求,促進會員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和溝通;
(七) 宣傳國家對外開放政策,推介廣東的投資環境,協助政府引進資金、技術和人才;
(八) 組織會員參加政府舉辦的各種經濟社會活動,促進會員企業發展自身事業,同時回報社會,為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貢獻;
(九) 發揮會員海外關係多和商業網絡廣的優勢,為廣東企業「走出去」開拓國際市場服務;
(十) 開展各種符合本會宗旨的其它活動和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吸收僑商投資企業單位會員。
第九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履行會員權利與義務,並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者,均可申請辦理入會手續,成為本會會員。
(一) 在廣東省依法註冊登記的華僑、華人、港澳同胞投資的企業;
(二) 在廣東省依法註冊登記的歸僑、僑眷和港澳同胞眷屬投資的企業。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 自願申請或經推薦,填寫並提交入會申請表格;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本會會長或授權代表簽發入會確認函;
(四) 按本會規定交納會費;
(五) 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出席會員大會並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為會員組織的活動;
(三) 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批評和監督;
(四) 獲得本會為會員提供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五) 獲得會員名冊,分享本會其他會員單位提供的經濟信息及產品資料介紹;
(六) 隨時獲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最新信息資料;
(七)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維護本會聲譽和社會形象;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 及時反饋對本會及會員有影響的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 會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20萬元或以上;
(二) 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12萬元或以上;
(三) 副會長單位每屆繳納會費8萬元或以上;
(四) 常務理事、監事單位每屆繳納會費8000元或以上;
(五) 理事單位每屆繳納會費5000元或以上;
(六) 一般會員單位每三年繳納會費300元或以上。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向本會提出,經批准後生效,退會應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繳納會費及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除名後,前期所交的一切費用,不予退還:
(一) 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規定的;
(二) 觸犯中國法律並已被定罪的;
(三) 做出損害本會聲譽行為的;
(四) 被中國法院宣告破產的。
參考文獻
- ↑ 【民生諮詢解答】什麼是社會團體?,搜狐,2018-12-20
- ↑ 什麼是企業文化,它包括哪些內容?,搜狐,202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