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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英語:Bankruptcy),是一種宣告債務人無力償付債務及其後的一系列還款予債權人過程的法律程序。 在法律用語上,破產與倒產不同,前者專指將事業結束,將債務人的全部財產變賣並分配給所有債權人的清算程序;後者則廣義地包括清算程序以及將事業繼續經營下去的重建程序。

名稱由來

破產的英文名稱(Bankruptcy)演變自意大利文banca rotta。banca rotta意為「崩壞的銀行」。相傳此名稱可追溯到熱那亞共和國時代的傳統。當時若有錢幣兌換店資不抵債,其櫃位就會被砸破,但亦有歷史專家認為此僅為比喻而已。

值得留意,在法文中,破產(法語:banqueroute)用作描述具詐騙性的破產案件。真正的破產案件會使用「faillite」(失敗)一詞。

破產方式

不同國家的破產法律有很大的差異,一般來說常見的破產方式[1]有兩種:

  • 破產清算:破產主體停止一切經營活動,財產被查封拍賣用於抵償債務。
  • 重整或債務重組:破產者在債權人或破產管理人的監督下可繼續經營,並在規定期限內向法院和債權人提出重整計劃。重整計劃中破產者可以請求減免某些無力履行的債務或契約,或者改變償還方式,並給出繼續經營和償還債務的計劃。如果債權人投票通過重整計劃則破產者有可能重新恢復經營,否則可能會進入清算程序。在許多情況下,允許仍有盈利潛力的企業繼續經營可能會獲得比單純拍賣其資產更多的收益,從而使破產者和債權人都獲得比破產清算更好的結果。有時,這也被稱作破產保護。

資產低於負債不代表破產,企業可能有足夠的收入來支付所有到期債務。比如百事可樂分離的百勝公司早期有16億美元的股東赤字(負的股東權益),但是因為百勝現金流轉很強,對此根本沒有問題。

法律規定

中國大陸,企業破產與企業關閉、企業倒閉不同。企業破產是法律概念,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2],有嚴格法律程序,必須由人民法院宣告並主持破產清算。而企業關閉、企業倒閉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在償還所欠債務清盤解散。例如,1998年6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告決定關閉海南發展銀行,但由於難以處理好法人存款等歷史遺留問題,海南發展銀行一直處於「死而不滅」的狀態,既不清盤也不破產。

依照規定,當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目前破產僅限於企業法人,而不適用於自然人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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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