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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統計局,中共天津市委辦公廳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聯合下發了《關於印發天津市統計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津黨辦發[2009]61號),對天津市統計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及人員編制等進行了調整。增加了能源統計、服務業統計和社會發展統計方面的有關職能,要求加強對各區縣、各部門統計工作的指導和綜合協調,加強對全市統計調查項目、統計標準和統計數據發布的管理職能。天津市統計局機關設18個內設機構,行政編制144名[1]。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統計的法律、法規、規章[2],研究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統計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市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二)負責貫徹執行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組織實施全市及各區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市及各區地區生產總值,匯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各區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本市重大國情國力普查計劃、方案,組織實施全市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國情國力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國情國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各行業的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旅遊、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市性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能源、投資、消費、科技、人口、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房屋、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全市性基本統計數據。
(六)組織各區、各部門的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
(七)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八)組織實施國家統計標準,制定和修訂地方統計標準。依法審批市級各部門、各區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依法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
(九)協助各區管理區統計局局長和副局長,指導全市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全市統計從業資格考試、職稱評審工作,監督管理市政府統計部門下撥給區政府統計部門的中央統計業務費。
(十)建立並管理全市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數據庫系統,組織制定各區、各部門統計數據庫和網絡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指導區統計信息化系統建設。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各類考核內容相關的統計工作。負責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相關城市、區域間的統計資料交換工作。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和國家統計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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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天津簡介 ,華夏經緯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 ,國家統計局,2017-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