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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統計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全國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的副部級直屬機構。

沿革

1949年10月,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於中央財經計劃局內設統計處,後來改稱統計總處。

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七次全體會議決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國家統計局,為政務院直屬機構。1954年11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將中央人民政府國家統計局更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 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文革期間,1968年8月1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文革派軍代表進駐國家統計局(軍代表直到1972年8月才撤走)。1969年12月,撤銷國家統計局,大批幹部被下放到湖北襄樊的國家計委「五七」幹校勞動。從1967年到1969年,自中央到地方,絕大多數統計機構被撤銷。

1970年4月,國務院總理周恩來指示:「統計工作不能取消,統計機構還要有,基本統計還是要搞的,但不能搞繁瑣哲學。」1970年6月22日,國家計劃委員會革命委員會生產組下設統計組,隨後逐步恢復基本統計制度[1]

1978年3月21日,國務院通知: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直屬國務院。隨後任命陳先為國家統計局局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陸續恢復統計局,作為同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

1982年8月2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直屬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決議》決定在國務院機構改革中,保留國家統計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198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根據1988年8月國家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的《國家統計局「三定」方案》,國家統計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的職能部門。199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國家統計局繼續保留,作為主管全國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的國務院直屬機構。1998年, 國務院機構改革,國家統計局繼續保留,作為主管全國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的國務院直屬機構。2001年1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國家統計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名稱和印章的通知》,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統計局開始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的名稱和印章。2003年至201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國家統計局繼續保留,作為主管全國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的國務院直屬機構。

職責

根據《國家統計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2],國家統計局承擔下列職能:

  1. 擬定統計工作法規、統計改革和統計現代化建設規劃以及國家統計調查計劃,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的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的實施。
  2. 建立健全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統計指標體系,制定全國統一的基本統計制度;擬定國家統計標準;審定部門統計標準;組織管理全國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各地區、各部門的統計調查計劃、調查方案。
  3. 研究提出重大的國情國力普查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統一組織各地區、各部門的社會經濟調查,匯總、整理全國的基本統計資料;對國民經濟、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黨中央、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4. 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國性的基本統計資料,定期向社會公眾發布全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
  5. 建立健全和管理國家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國家統計數據庫體系;制定各地區、各部門統計數據庫網絡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
  6. 統一管理縣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部門的統計事業費;協助地方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局長和副局長;組織管理全國統計專業資格考試和職務評聘工作。
  7. 領導設在各地的直屬調查機構,指導其他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
  8.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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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