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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導向自 国际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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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法語:Le droit international;英語:International Law,原稱萬國法)又稱國際公法,是各國認為在其彼此交往中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習慣條約規則的統稱[1]。 國際法不同於國家法律制度,因為它主要的適用對象為國家而非公民,是規範政府組織之間關係的規則,有時也包括民族意識法人自然人等。因為缺乏有效制裁違法國家的制度,所以國際法較無法約束各個國家、無法保障其法律體系始終順利運作。

早期西方世界並不承認國際法存在,19世紀的英國法學家約翰·奧斯丁認為該法律僅其是一種實在道德,不具有法律的強制力。目前各國對國際法法律地位的承認和國際間所發生的貿易摩擦也時常被援引國際法進行解決,因此國際法的法律地位已經獲得多數國家承認,但是國際社會中並沒有具備制裁違法國家實力的世界政府可以解釋與執行,因此常被解釋為國與國之間條約的國際私法概念所混淆以求維繫既成的格局。

歷史

國際法的歷史是隨着國家和各種國際法的學說而不斷演變和發展的。從這個方面說,它是有別於國際私法和憲法的。雖然近代國際法發端於16世紀,但許多國際法學者仍然把古代具有一些國際法特徵的法律納入國際法的研究範圍。從這點上說,國際法還包括了希臘城邦法律實踐和羅馬萬民法。但這些法律規範並非具有普遍性。

國際司法機構

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法語:Cour internationale de justice,縮寫為CIJ;英語: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縮寫為ICJ),是聯合國六大主要機構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機關,是主權國家政府間的民事司法裁判機構,根據《國際法院規約》於1946年2月成立,位於荷蘭海牙。國際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對各國所提交的案件做出有法律約束力的仲裁,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國際法院是具有明確權限的民事法院,沒有附屬機構,對其他國際法庭沒有管轄權。國際法院沒有刑事管轄權,因此無法審判個人,這種刑事審判由國內管轄或聯合國特設刑事法庭或國際刑事法院管轄。 國際法院由15名法官組成,任期9年,可連選連任;設書記官處。工作語言為法語與英語。法院成員不得從事任何其他職業性工作。

國際海洋法院

國際海洋法法庭(英語: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縮寫為ITLOS),是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2]建立的一個法律組織。始建於1996年,總部位於德國漢堡市,是專門審理海洋法案件的國際組織。現為聯合國大會觀察員組織。

國際刑事法院

國際刑事法院(英語: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常縮寫作:ICC或ICCt;法語:Cour Pénale Internationale)成立於2002年,位於荷蘭海牙,工作語言為英語和法語。其主要功能是對犯有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侵略罪的個人進行起訴和審判。國際刑事法院成立的基礎是2002年7月1日開始生效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因此該法院僅對規約生效後的前述四種國際罪行有管轄權。但是實際上,國際刑事法院暫時還不能對侵略罪行使管轄權。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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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