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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梁市環保局(召開大會)原圖鏈接來自 呂梁市環保局 的圖片

呂梁市環保局的工作職能具有三大項,即環境污染防治,生態環境監管和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監管[1]。具體講:一是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對全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二是受黨委政府委託對所轄區域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組織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保內容;三是負責轄區內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廢、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尾氣的污染防治與監督管理,監督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和生態建設;四是指導和協調解決各縣市區以及跨區域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組織開展環保執法活動,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及污染糾紛;五是組織全市環保科技和環保產業的研發和推廣、應用;六是組織、指導全市環保宣教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保、支持環保。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環境保護的政策、方針和法律、法規。參與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編制及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貫徹執行地方環境保護的法規和行政規章;組織編制市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定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審核呂梁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

(二)負責對全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全市環境保護執法工作。依法進行環境保護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牽頭組織環保聯合執法;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直單位執行環保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

(三)負責全市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突發污染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及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四)承擔國家、省及市污染物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實施全市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五)負責提出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市人民政府規定權限審批、核准市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環境保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按照管理權限指導、管理、監督排污費的徵收和使用,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環境污染治理資金和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六)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組織審查全市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社會經濟、城鄉建設、土地利用等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權限審批開發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區域開發活動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環境容量和污染物總量超標以及嚴重違反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縣市區按規定實行區域、流域限批制度。

(七)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惡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收費、「三同時」(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限期治理、末位淘汰、環境工程監理、上市及再融資環境保護核查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

(八)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貫徹執行生態保護和農村土壤污染防治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統一監督管理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九)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核與輻射地方性政策法規和標準;監督管理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十)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在線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一)開展全市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技術規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與污染控制標準;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十二)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交流。組織協調國外環境保護項目、資金、技術的引進工作;組織協調、承辦環境保護國際條約中有關本市的履約工作;協調處理涉外和市與市間的環境保護事務。

(十三)組織、指導、協調和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負責環境保護獎罰工作。

(十四)監督、指導各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全市環境保護系統隊伍建設;承擔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五)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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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