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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是2012年6月經民政部批准正式成立的非公募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是教育部,其前身是成立於2006年的北京市北京科技大學教育基金會。宗旨是加強學校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與合作,爭取社會資金和捐助,促進學校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事業的發展。

業務範圍

(一)獎勵北京科技大學品學兼優的學生,資助經濟困難的學生;

(二)獎勵教學、科學研究和高新技術開發等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北京科技大學教師、學生和職工;

(三)支持教學科研和校園設施的改善;

(四)支持人才引進,資助聘請國際知名學者來校講學;

(五)資助有益於國家建設和學校發展的教學科研項目和專着出版;

(六)資助學生自主創業、社會實踐和學生社團活動;

(七)按照捐贈者意願設立的資助項目;

(八)支持、資助與北京科技大學教育事業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相關的其他項目。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北京科技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英文名稱為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縮寫為USTBED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致力於加強北京科技大學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與合作,爭取社會資金和捐助,促進北京科技大學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0萬元,來源於北京科技大學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區學院路30號北京科技大學辦公樓304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略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7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基金會的意願;

(三)熱愛本基金會的工作

(四)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理事享有的權利:

(一)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基金會的活動;

(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參與本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理事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2]、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資助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基金會的終止。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選可以連任,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研究決定基金會的工作方針和發展策略;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業務範圍內的公益活動;

(二)維持基金會正常運作的必要開支;

(三)其他符合基金會章程的款項。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一次性投資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

本基金會的重大資助是:

(一)年度資助計劃

(二)一次性資助額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資助項目。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六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繼續資助本基金會已開展的公益項目;

(二)資助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公益項目。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條 對本基金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2年3月27日第一屆理事會第1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項目

項目簡介:北京科技大學學生創業基金建立後,將主要用於籌辦創業講座、開展創業競賽、完善創業基地、扶植創業團隊。具體項目簡介如下。

一、籌辦創業講座

校團委學生創業中心曾邀請中國青年創業國際計劃(YBC)導師黃華、國家科技風險開發事業中心投資顧問處處長張萌、360總裁齊向東為學生做創業講壇。建立學生創業基金之後,我們將更多的邀請水平更高的創業先鋒到學校開展講座,與學生交流,提升學生的創新意識和創業精神。創業講座計劃每年4-6講。

二、開展創業競賽

校團委學生創業中心每年會舉行為期半年的「北京科技大學學生創業計劃競賽」,此比賽覆蓋本科生、研究生以及博士生共同參與。建立學生創業基金後,創業中心會在宣傳動員、專家指導、技能培訓和成果包裝上加大投入,使學生們在比賽中得到更充分的鍛煉。同時,總體提升後的團隊作品會到首都挑戰杯進行答辯,更有機會參加全國挑戰杯,為學校爭得榮譽。

三、完善創業基地

北京科技大學現有複印店、校園禮品店、咖啡屋等學生創業基地。基金建立後,我們將進一步完善學生創業基地,給學生們足夠的空間去創新、去嘗試,從招標面試、設計裝修、產品進貨到最終的實踐,讓學生們得到深刻的體驗。

四、扶植創業團隊

對首都挑戰杯、全國挑戰杯獲獎的優秀團隊和學生中有強烈創業願望與需求的團隊進行創業扶植,借鑑國內外孵化器運行的有益經驗,每年至少扶植3個優秀創業團隊,打造屬於北科大的創業人才。

規劃情況: 項目預算:30萬元/年,連續10年,共300萬元。

所獲榮譽

2022年12月,被民政部評為4A級全國性社會團體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