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物館學會安全保衛專業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北京博物館學會安全保衛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安保專委會)於2012年成立,是北京博物館學會的分支機構,接受北京博物館學會的全面領導、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安保專委會的宗旨是加強和促進博物館之間以及博物館與博物館[1]安全相關行業之間的緊密聯繫,促進相互交流,加強優勢互補,提高博物館的安全管理和技術防範水平,不斷增強博物館安全防護能力。
北京博物館學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博物館學會。(英文名稱是:Beijing Society of Museums 縮寫BSM)
第二條 北京博物館學會是由北京地區博物館自願聯合發起成立,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行業管理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照國家憲法[2]、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開展各項活動。自覺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社會發展進步和文化繁榮。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團結廣大博物館工作者,發揚實事求是、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開展博物館界的學術研究與交流活動;科學文化的普及及社會教育活動;服務於黨和政府中心工作,服務於全市博物館,努力推動北京地區博物館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北京市文物局的領導,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
㈠組織和開展有關博物館學的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科學普及教育;組織經驗交流;培訓專業技術人才;提高博物館的業務水平和學術水平。
㈡宣傳國家文物、博物館的法律法規,弘揚行業道德風尚。
㈢編輯出版與本會宗旨相符的會刊、通訊、相關資料書籍及音像製品。
㈣組織國內外博物館界開展學術交流及業務合作交流活動。
㈤發揮北京地區博物館界的群體優勢,為政府行政部門及博物館界提供發展博物館及文化事業的諮詢、建議,協助政府制定發展北京地區博物館事業的計劃。
㈥聯繫社會各界維護博物館的權益,支持博物館的工作;反映博物館工作者的要求和願望。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團體會員:
㈠擁護本會的章程;
㈡自願加入本會;
㈢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㈣經北京市文物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註冊的各級、各類博物館、紀念館和具有博物館性質的單位,以及同博物館業務有關的教學、科研單位和相關企事業單位,方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個人會員:
㈠擁護本會章程;
㈡自願加入本會;
㈢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㈣個人會員尚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方可成為會員:
1、從事博物館或相關工作5年以上的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含大學專科)學歷、中級以上(含中級)職稱的博物館專業技術人員。
2、從事博物館或博物館事業的管理人員。
3、與博物館業務有關的並具有中級職稱以上的人員。
4、經理事會確認熱心博物館事業有所貢獻的社會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本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㈠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㈡參與本會的活動權;
㈢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㈣積極關心本會的工作,對本會的工作有建議權和監督權;
㈤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㈠執行本會決議;
㈡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㈢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㈣向本會積極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㈤團體會員有向本會持當年註冊的個人會員證者提供免費參觀本館常設陳列展覽的義務;
㈥按時交納會費,連續兩年未交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兩年不參加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㈢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㈣ 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㈤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㈥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工作方針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㈠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㈡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㈢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㈣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㈤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㈥決定本會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㈦決定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㈧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㈨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㈩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審批團體、個人會員,並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十二)提出下屆理事會候選人選。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41名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㈠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㈡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㈢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㈣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㈤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㈥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㈦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㈧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㈠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㈡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㈢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㈣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秘書長。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㈠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㈡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㈠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劃;
㈡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㈣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㈤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㈥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3人組成,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㈠選舉產生監事長;
㈡出席常務理事會;
㈢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㈣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㈤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㈥對本會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㈦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參考文獻
- ↑ 博物館展廳設計的特點,搜狐,2021-07-28
- ↑ 法律法規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文),搜狐,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