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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延長主義日語:ないちえんちょうしゅぎ)為台灣日治時期,大日本帝國在台灣所施行的的一種殖民統治政策[1]。該項殖民統治政策主張將包括台灣在內的殖民地以「雖與內地有稍許不同,但視為內地的延伸,直接適用本國法律,以之為本國領土來統治」此一方針做為基本政策。

「六三法」實行時期的台灣

1896年3月30日所公布的「六三法」(日語:「臺灣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明治29年法律第63號),授予台灣總督發布具有法律的效力之命令的特權,於是台灣總督擁有了本該由帝國議會才有的「立法權」,以及台灣最高行政長官本就有的「行政權」。同時台灣總督府根據「六三法」所發布的「台灣總督府法院條例」中規定,台灣總督擁有「法院」的管理權及人事權。如此一來,台灣總督在台灣等於同時握有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六三法」為台灣總督在台灣的「特別統治」提供了法律基礎。

「民族自決」的潮流

第一次世界大戰時期,美國總統伍德羅·威爾遜於1918年1月8日提出十四點和平原則,其中的第五條「平等對待殖民地人民」里提出了「民族自決」此一概念,而在一戰後多數殖民地獲得獨立,更進一步推動民族自決、民主主義的潮流,連日本也不例外。

原敬與「內地延長主義」

原敬在甲午戰爭後以外務次官的資格擔任台灣事務局委員,參與台灣統治制度的規劃,自此便主張「台灣應實施與內地相同的制度、方針,做為統治台灣的基本政策,但應以漸進的方式逐步實行」這樣的論點。原敬擔任首相的時期,正好是國際上風行民族自決的潮流,而國內「大正民主」的蓬勃發展,又恰好任內發生朝鮮三一運動,軍方聲勢受挫的時期。

因此在1918年8月,在朝鮮三一運動後對台灣總督府、朝鮮總督府進行官制上的改革,去除了總督必須由武官擔任此一限制。第一位由文官出身的台灣總督,田健治郎於1919年10月29日上任。

台灣總督田健治郎與「內地延長主義」

田健治郎總督為反制民族自決的潮流,實行「內地延長主義」[2],同時提出了漸進的具體方針,如「日台融合」、「一視同仁」。基於這些方針,台灣總督府於1920年開始進行地方制度的改革,創設州、市、街、莊等地方官選議會。1921年2月設置台灣總督府評議會。1922年1月,取代「三一法」(日語:明治40年第31號法律)的「法三號」(日語:大正10年法第3號)開始實施。1923年,開始在台灣實施「治安警察法」。除此之外,還公布了台灣人官吏特別任用令、廢除台灣人入學限制與日本人共同上學(日台共學制度)、認可台灣人與日本人的婚姻(日台共婚法)。

內地延長主義對台灣的影響

內地延長主義是台灣為大日本帝國殖民地時所推行的政策,造成最重要的影響是讓台灣人追求和日本處在相同的憲法體制下,將台灣納入日本的法治體系。從1914年開始,東京的台灣留學生,如林獻堂、蔡培火、林呈祿、蔡式谷、鄭松筠等人,為享有憲法中明定如代議制、基本保障等權利,而開始進行「六三法撤廢運動」,反對「特別立法統治」。

然而這無異於變相承認了由「同化政策」延伸而來的「內地延長主義」,否定台灣的特殊性,乃至於台灣獨特的歷史文化、思想、傳統。因此參與「六三法撤廢運動」的台灣留學生,如林呈祿等人,開始由原先的單純主張撤去「六三法」,轉變為要求憲政與民權,同時保持台灣的特殊性、變更「六三法」的內容及台灣自治。林呈祿等人的要求,在1921年正式以「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為名開始運作。

同化政策與內地延長主義

同化政策是殖民主義中關於殖民地統治方針的一種理論,該理論相信精神、文化甚至人種可互相同化。內地延長主義這項法國型態的殖民政策則為漸進的同化政策,該主義在於先讓法規、制度上與殖民母國達到一致,以進一步達到精神及文化方面的同化。

在近代歷史中,俄羅斯帝國統治的西伯利亞波羅的海國家、烏克蘭中亞波蘭高加索東普魯士卡累利阿、外東北;大日本帝國對阿伊努人、鄂羅克人、尼夫赫人少數民族,及統治北海道琉球朝鮮與台灣後展開的皇民化運動,這些都為同化政策的最明顯例子。

藉由同化政策衍生的內地延長主義,則是將北海道、琉球、朝鮮與台灣視為日本內地的延長,套用本國法規與制度,最終目的則與同化政策相同,在於「使殖民地眾完全成為日本之臣民,效忠日本政府,加以教化善導,以涵養其對國家之義務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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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