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遠輝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余遠輝(1964年1月28日-),瑤族,廣西恭城人。198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6年7月參加工作,武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經濟思想史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經濟學博士,講師。中共第十七屆、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第十屆全國政協委員,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
廣西農學院(現併入廣西大學)農學系農學專業畢業,大連理工大學社會科學系思想政治教育專業第二學士、中央民族大學少數民族經濟研究所中國少數民族經濟專業法學碩士、武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經濟思想史專業經濟學博士學位。歷任中共欽州市委副秘書長,廣西壯族自治區人事廳副廳長,共青團廣西區委書記,中共梧州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等職。2008年2月獲任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常委,次年兼區委秘書長,2010年兼任區委辦公廳主任。2013年5月任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常委、南寧市委書記[1]。
依法雙開
2015年10月16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原常委、南寧市委原書記余遠輝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余遠輝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公開發表與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相違背的言論;嚴重違反組織紀律,違規任用親屬擔任秘書,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揮霍浪費公款,公車私用。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余遠輝身為中央候補委員,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余遠輝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2015年10月29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余遠輝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給予余遠輝開除黨籍的處分。
立案偵查
2015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原常委、南寧市委原書記余遠輝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依法逮捕
2015年11月4日,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原常委、南寧市委原書記余遠輝以涉嫌受賄罪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公開判決
2017年4月28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原常委、南寧市委原書記余遠輝受賄一案,對被告人余遠輝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2],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余遠輝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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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常委、南寧市委書記余遠輝被查,人民網
- ↑ 南寧市委原書記余遠輝受賄案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搜狐,2017-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