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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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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國家指以伊斯蘭教為國教和多數居民信奉伊斯蘭教的國家和地區共計57個國家和2個地區(西撒哈拉和科索沃)。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伊斯蘭國家
特點:伊斯蘭教作為國教或多數居民信奉
包含:共計57個國家和兩個地區
道路通行:靠右行駛(巴基斯坦除外)
區域分布:中東、阿拉伯半島等
信仰來源:《古蘭經》和聖訓
伊斯蘭
伊斯蘭國家是指國民主要是伊斯蘭教信徒(穆斯林)的國家。
有些國家實行政教合一政策,但大多被認為是"政教合一"政權(家族式統治是伊斯蘭法律所反對的)對伊斯蘭法律都只是依據其政治利益選擇性地執行,所以伊斯蘭法律被局限於民事訴訟上。伊斯蘭教國家主要分布在中東、阿拉伯半島,以及非洲、亞洲的其他一些區域。如伊朗、阿富汗、也門、沙特阿拉伯、土耳其、印度尼西亞等。這些國家的法律一般都只是參考《古蘭經》和聖訓而不會全面地執行。
伊斯蘭共和國
1、歷史
巴基斯坦(當時包括東巴基斯坦,後獨立為孟加拉人民共和國)從英帝國獨立後,於1956年3月23日頒布憲法,改自治領為共和國,國號"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
毛里塔尼亞於1958年11月28日建國號為"毛里塔尼亞伊斯蘭共和國",但當時仍未完全獨立,是法蘭西共同體內的一個"半自治共和國"。
伊朗於1979年伊斯蘭革命勝利推翻巴列維國王后,同年4月1日成立伊斯蘭共和政府,改國號為"伊朗伊斯蘭共和國"。
阿富汗在塔利班政權(阿富汗伊斯蘭酋長國)於2001年倒台後先後成立臨時政府和過渡政府,2004年1月26日過渡政府總統卡爾扎伊簽署頒布新憲法,定國號為"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
2、含義
"伊斯蘭共和國"一詞有多種不同含義,有些含義甚至與其他含義相矛盾。理論上對於很多宗教領袖來說,伊斯蘭共和國是一種獨特的神權政體,它被西亞和北非的一些穆斯林宗教領袖些所倡導。它被視為純正伊斯蘭政教合一的哈里發國家與民族主義和共和主義世俗政權的妥協產物。在這些宗教領袖的伊斯蘭共和國構想中,國家的刑事法典是與沙里亞法相一致的,國家政體不是像如今的許多中東國家那樣是君主制,而是共和制。而在其他情況下,伊斯蘭共和國只是一種文化認同的象徵,比如巴基斯坦1956年通過憲法改國號的情況。事實上,很多人認為,伊斯蘭共和國是介於完全的世俗政府與完全的神權(正統伊斯蘭教)政府之間的中間道路。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的伊斯蘭共和制可以和半世俗的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相對比,在伊朗,伊斯蘭法高於國家的法律,儘管在現實中伊朗的教士統治集團對於兩者的態度是含糊的。
巴基斯坦是第一個(1956年)在世俗憲法中寫入"伊斯蘭共和國"國號的國家。有趣的是,儘管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國號在1956年已經制定,但一直到1973年一部更民主卻少一點世俗的新憲法頒布才確定伊斯蘭教為國教。巴基斯坦只會在其公民的護照和簽證上使用"伊斯蘭共和國"字樣,所有政府公文都只用"巴基斯坦政府"字樣。儘管如此,1973年憲法特別提到了"伊斯蘭共和國"一詞。根據如今的《巴基斯坦憲法》第四章第227款,所有現行法律都必須與《古蘭經》和《聖訓》中的伊斯蘭教訓諭保持一致,所有與這些訓諭相牴觸的法律都不能頒布。
主要組織
伊斯蘭會議組織(Organization of the Islamic Conference)是由伊斯蘭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為聯合國常駐機構。該組織由遍及中東、中亞、西非、北非和印度次大陸的57個國家組成(2004年3月止),覆蓋的人口約為13億。
伊斯蘭會議組織的秘書處設在沙特阿拉伯王國的吉達市。該組織的宗旨是促進各成員國之間在經濟、社會、文化和科學等方面的合作;努力消除種族隔離和種族歧視,反對一切形式的殖民主義;支持巴勒斯坦人民恢復民族權利和重返家園的鬥爭;支持回教徒保障其尊嚴、獨立和民族權利的鬥爭。[1]
1、主要機構
伊斯蘭會議組織分為伊斯蘭國家首腦會議、外長會議,常設秘書處是伊斯蘭會議組織的主要機構。首腦會議每3年舉行一次,是伊斯蘭會議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可以隨時召開特別首腦會議;外長會議每年在成員國間輪流舉行一次。伊斯蘭會議組織還設有伊斯蘭開發銀行、耶路撒冷委員會、阿富汗問題委員會、伊斯蘭和平委員會、伊斯蘭法庭、伊斯蘭發展基金會和伊斯蘭經貿常設委員會等機構。
2、歷任秘書長
東姑阿都拉曼(1971年-1973年)
侯賽因·阿圖哈密(1974年-1975年)
阿馬杜·卡里姆·蓋伊博士(1975年-1979年)
哈比·查蒂(1979年-1984年)
賽義德·謝里夫·皮扎達(1985年-1988年)
哈米德·阿蓋比德博士(1989年-1996年)
阿澤丁·拉臘基博士(1997年-2000年)
Abdelouahed Belkeziz博士(2001年-2004年)
伊赫薩·諾格魯博士(2005年至今)
3、首腦會議
伊斯蘭會議組織中的最大機構,參與者為伊斯蘭國家的元首和政府首腦,每3年召開一次。
4、外長會議
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審查首腦會議中進度報告的執行情況,並作出決定,確立伊斯蘭首腦會議的政策。
5、常設秘書處
伊斯蘭會議組織中的行政機構,負責執行前面兩個機構的決定,位於沙特阿拉伯的吉達。
6、常設委員會
文化和資訊事務委員會
經濟和商業合作委員會
科學和技術合作委員會
伊斯蘭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委員會
財務委員會
財務監管機構
宗教信仰
伊斯蘭教的基本信條是:「萬物非主,唯有真主,穆罕默德,主的使者。」信仰伊斯蘭教的人被稱為「穆斯林」,信奉經典是《古蘭經》。《古蘭經》是穆罕默德在23年的傳教過程中陸續宣布的「安拉啟示」的匯集。「古蘭」一詞系阿拉伯語Quran的音譯,意為「宣讀」、「誦讀」。中國舊譯為《古爾阿尼》、《古蘭真經》、《寶命真經》等。
伊斯蘭教的主要內容是「五功」和「六信」,分別規定了穆斯林宗教功修和信仰內核。所謂「五功」是指五項宗教功課:念「清真言」、禮拜、齋戒、天課、朝覲,簡稱「念、禮、齋、課、朝」。「六信」即:信安拉、信天使、信經典、信先知、信後世、信前定。
「伊斯蘭」系阿拉伯語的音譯,原義是「和平」、「順從」。
伊斯蘭教的三大聖地分別是麥加、麥地那和耶路撒冷。伊斯蘭教三大傳統節日分別是開齋節、古爾邦節和聖紀節。
伊斯蘭教在中國舊稱「回教」、「清真教」、「天方教」等。一般認為,伊斯蘭教傳入我國的標誌性事件是史載唐朝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大食始遣使朝貢,其後主要通過經商往來逐漸傳播。至宋代,隨着來華穆斯林人數增多,與當地居民通婚,其子孫久居國內與漢民族逐漸融合,成為中國回族穆斯林的先民。從伊斯蘭教的傳入到回族的形成,經歷了幾百年的時間。新疆地區從10世紀伊斯蘭教開始傳入至18世紀,也經歷了大約七八百年的時間。中國有回族、維吾爾族、塔塔爾族、柯爾克孜族、哈薩克族、烏孜別克族、塔吉克族、東鄉族、撒拉族、保安族等十個少數民族傳統上基本信仰伊斯蘭教,此外,漢族、蒙古族、藏族及傣族中也有部分人信仰。我國穆斯林基本上屬於遜尼派,在新疆有極少數穆斯林信奉什葉派。中國穆斯林大多數聚居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甘肅、青海、河南、雲南等地。
清真寺是穆斯林舉行禮拜、進行宗教教育和宣教活動的場所,又稱「禮拜寺」。世界上最著名的清真寺有麥加禁寺、麥地那先知清真寺、阿克薩清真寺等。[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