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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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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簡稱央行)是中華民國的國家銀行,直屬於行政院,具有部會級地位,肩負穩定國家金融發展、維持物價平穩、維護國幣(新臺幣)幣值、管理中華民國外匯存底等重要事務。
歷史沿革
中國大陸時期
- 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後,臨時大總統孫中山任命吳鼎昌為監督,在原清代之大清銀行基礎上改組成立中國銀行,後由孫多森接手重建事宜。《中國銀行章程》全文一百二十條以及八局制度,全盤仿效於日本銀行制度。2月5日,中國銀行在中華民國上海市漢口路3號大清銀行舊址開業,孫多森擔任第一任總裁;此時的中國銀行為中華民國的國家銀行。
- 1913年3月,宋教仁被暗殺,袁世凱的善後大借款被公開,北洋政府和國民黨公開決裂,梁士詒將孫多森趕下台,中國銀行落入袁世凱手中。
- 1914年2月7日,北洋政府公布《國幣條例》,以銀圓為本位(銀本位),同時設立幣制局,發行新銀幣。新銀幣上有袁世凱頭像,俗稱「袁大頭」。8月1日,中國銀行、交通銀行與上海錢業公會達成協議,以袁大頭全面取代以前的貨幣。
- 1916年3月22日,強行登基的袁世凱宣布取消洪憲帝制,段祺瑞出任國務總理,梁士詒提出停止兌換銀元、中交兩行合併,擠兌風潮爆發。
- 1923年,孫中山於廣州就任陸海軍大元帥後,籌設廣州政府自有的國家銀行。
- 1924年8月15日,中央銀行正式開幕,為中華民國有「中央銀行」名稱之始。
- 1927年3月,國民革命軍北伐到達上海,中國銀行從北洋政府轉移到國民政府手中。10月25日,國民政府制定《中央銀行條例》19條,規定「中央銀行為特許國家銀行,在國內為最高之金融機關,由國家集資經營之」,並設中央銀行籌備處於上海。
- 1928年10月6日國民革命軍北伐進入尾聲時,國民政府公布《中央銀行條例》,明定中央銀行為國家銀行。10月8日,國民政府修訂《中央銀行條例》為20條,由國民政府撥款2,000萬元。10月26日,中國銀行轉為政府特許國際匯兌銀行。11月1日,中央銀行正式成立,總部設於上海外灘15號原上海華俄道勝銀行大樓;原國民政府設於廣州的中央銀行,則先後改組為廣東中央銀行、廣東省銀行。
- 1935年5月23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中央銀行法》。
- 抗戰期間,中央銀行隨國民政府遷往重慶市,抗戰勝利後回到上海。後因第二次國共內戰,中央銀行再隨中央政府遷往廣州、重慶、成都,決定年底遷往臺北;但因許多重要文件隨同太平輪沉沒,中央銀行遷臺後十餘年無法復業。
臺灣時期
- 中央銀行遷臺灣之初,原有編制僅保留六單位,重要業務均委由臺灣銀行辦理,包括通貨之發行、收受各銀行存款準備金、辦理重貼現及轉質押、代理國庫、辦理國際匯兌業務等;以致此時中央銀行有名無實,由臺灣銀行代行實質之中央銀行業務。
- 1961年6月27日,時任總統蔣中正電令核准「中央銀行復業方案」;中央銀行隨即於1961年7月1日借用臺灣銀行總行(今重慶南路臺灣銀行營業部)正式在臺復業[1],並收回委託臺灣銀行業務;唯通貨發行業務,考慮新臺幣幣值穩定且流通已久,仍沿用新臺幣為法定貨幣,由中央銀行印鑄存儲,委由臺灣銀行發行。
- 1968年12月,行政院外匯貿易審議委員會裁撤;1969年1月1日,經濟部成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管理全國對外貿易,外匯業務改歸中央銀行。
- 1979年7月4日,中央銀行遷入在羅斯福路上由楊卓成與陳其寬共同設計的中央銀行第一大樓(大門懸掛「國庫局」題字);同年11月8日,中央銀行由總統府改為隸屬行政院。
- 1984年7月1日,在愛國西路上的中央銀行第二大樓完工啟用(大門懸掛「業務局」題字),緊鄰第一大樓。
- 2000年,中華民國政府發行新臺幣新鈔,並將新臺幣發行權收歸中央銀行;至此,收回所有中央銀行業務功能。之後隨著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設立,央行亦同時協助其辦理外匯部分的金融檢查業務。
參考文獻
- ↑ 你所知道與不知道的中央銀行 ,李榮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