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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鋼結構協會,英文名稱:China Steel Construction Society,英文縮寫:CSCS。協會成立於1984年6月,是由鋼結構相關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技術專家等組成具有法人地位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專業範圍涉及冶金、建設、石油、化工、機械[1]、船舶、電力、鐵道、交通、航空等領域,團體會員近1800個。

協會登記機關為民政部,業務接受國資委指導。協會通過民政部社會組織AAAAA等級評估。

中國鋼結構協會章程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鋼結構協會(英文名稱:CHINA STEEL CONSTRUCTION SOCIETY,英文縮寫:CSCS。以下簡稱本會)是由鋼結構行業相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2]指導下,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發揮協會在企業和國家業務主管部門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全行業提供服務,加強行業自律,完善行業管理,擴大國際交流合作,推動鋼結構行業的健康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黨建領導機關是國務院國資委黨委。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結合行業需要和特點,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不斷規範行業行為。進一步開拓國內、國際鋼結構市場,維護行業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開、公平、公正競爭。充分發揮行業組織作用,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二)調查研究本行業國內外基本情況、技術發展、市場變化,了解行業在發展中存在的問題。組織收集整理經營、管理、經濟、技術等信息,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依照有關規定編制年度行業調查報告,為企業和政府提供諮詢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訴求,爭取政策方面的支持。

(三)推進鋼結構事業創新發展,促進鋼結構的推廣和應用,組織和倡導會員單位開發系列新型、節能、環保、可重複利用的鋼結構體系,為建設資源節約、生態文明、可持續健康發展社會做出貢獻。

(四)促進行業技術創新、轉型升級、全面進步。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和開展以下工作:

1.建立中國鋼結構協會技術標準體系,組織制(修)訂鋼結構團體標準

2.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開展行業信用等級評定工作;

3.各分支機構組織開展專項技術交流、諮詢、培訓等工作。

(五)組織國內有關企事業單位開展與國際同行業組織、企業的交流與合作,促進對外技術經濟交流與合作。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展覽會。

(六)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鋼結構》雜誌(中、英文版)及有關鋼結構行業的信息、企業名錄、年鑑等。發揮互聯網絡作用,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平台推動行業信息交流溝通。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包括從事鋼結構業務或與鋼結構相關的企事業單位或組織。個人會員包括鋼結構行業的專家、學者或實際經驗豐富的企業高級管理人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願意為本會及行業發展做出積極貢獻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由單位會員提供;

2.企業簡介,由單位會員提供;

3.個人履歷及與專業條件相關的證明材料,由個人會員提供。

(三)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真實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完成本會委託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不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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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國鋼結構協會最高成就獎獲獎者-董石麟院士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