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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快遞協會(英文名稱:China Express Association)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並在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組織[1]。本協會接受交通運輸部、國家郵政局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協會於2009年2月在北京成立,辦公地址設在北京,是民政部4A社會組織。現任會長為交通運輸部原副部長高宏峰。

本會宗旨

堅持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民主協商的原則;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提供協會服務;加強快遞企業之間、快遞企業與其他企業和組織間的交流與合作,提高快遞服務和企業內部管理水平;規範會員企業行為,促進快遞行業自律,促進快遞市場穩定、有序、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全國性行業組織在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快遞協會,簡稱:中快協。英文名稱:CHINA EXPRESS ASSOCIATION,縮寫:CE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經營快遞業務以及與快遞服務有關的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堅持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民主協商的原則;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提供協會服務;加強快遞企業之間、快遞企業與其他企業和組織間的交流與合作,提高快遞服務和企業內部管理水平;規範會員企業行為,促進快遞行業自律,促進快遞市場穩定、有序、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全國性行業組織在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2],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交通運輸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國家郵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政策;督促會員單位遵守國家法律,認真貫徹落實政府主管部門制定頒布的行業發展政策、規劃和標準,建立行業自律性運行機制,強化行業自我規範,促進企業公平競爭,行業有序發展。

(二)協調會員企業與消費者、其他組織的關係,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建議和正當訴求,維護行業信譽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開展行業自律,制定行規行約,參與快遞方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訂、修訂;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參與政策、規劃、法律、法規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的制訂、修訂,主導行業團體標準的制訂;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或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開展科技成果推廣、快遞服務標準宣貫等活動。

(四)建立信息渠道,開發信息資源,依照有關規定辦好網站和相關刊物,收集整理國內外市場信息和企業經營管理等方面的資料,為會員提供信息交流與服務。

(五)組織會員間的協作與交流,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引導企業不斷改進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水平。調解會員之間的糾紛。

(六)推動科技創新和新技術的推廣應用,促進上下游產業鏈合作;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開展學術研究和交流、業務培訓、會議會展等組織活動;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諮詢服務,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發展能力。

(七)與其他國家和地區行業組織建立聯繫並發展友好合作關係,促進國際合作交流。

(八)組織發展行業的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與本行業有關的的各種社會公益活動,履行本行業企業的社會責任,積極發揮行業在扶貧、環保等方面的作用。

(九)承擔政府有關部門、會員委託的事項。

(十)為實現本團體宗旨應開展的其他工作。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九條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辦理具體入會手續;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申請本團體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對其合法權益和業務活動提供支持。

第十二條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支持並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各項活動。

(七)遵守本團體的行規行約。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履行義務的,本團體給予書面提醒;連續兩年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確定本團體的宗旨、工作方針和目標任務;

(七)改變或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為本團體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團體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定和人選;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

(一)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八、九、十項權利,對理事會負責。

(二)常務理事單位的代表如有變動,由所在單位推薦新的代表接替常務理事,由本團體秘書處提交理事會確認。

(三)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四)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