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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業歷史學會是由從事農業歷史研究的專業工作者和業餘工作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學術性群眾團體。業務範圍是組織廣大農史工作者,大力開展農業歷史特別是中國農業歷史的科學研究,探索中國農業的發展特點和規律,總結其歷史經驗,並組織學術交流活動,以不斷提高農業歷史學的科學水平。

發展歷史

中國農業歷史學會在農業領域的古今中國、經濟社會、人文科技的交叉點上耕墾出了一片令人耳目一新的學術領地。據中國農業博物館[1]研究所所長、全國政協文史委員曹幸穗介紹,中國農業政策思想史的細化研究,就得到國家有關領導的重視,因為這對今天制訂農業政策仍然具有借鑑作用。

中國農業歷史學會學術活動異常活躍,一批有影響的熱門成果把一個冷門學科烘烤得熱起來。中國自古以農立國,也是當今世界上最大的農業國。因此,研究中國農業發展史,對認識和最終解決中國的「三農」問題,具有重要的現實借鑑意義。

組織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中國農業歷史學會(China Agricultural History Association, 縮寫C.A.H.A)

第二條 中國農業歷史學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由從事農業歷史研究的專業工作者和業餘工作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學術性群眾團體。

第三條 中國農業歷史學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第四條 中國農業歷史學會的宗旨是:堅持馬列主義[2]毛澤東思想,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和「古為今用」的精神,團結和組織廣大農史工作者,為繁榮和發展我國農業歷史科學事業,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農業現代化服務。

第五條 本學會掛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中國農業博物館,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中國農業歷史學會會址設在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16號,掛靠在中國農業博物館。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中國農業歷史學會的業務範圍:組織廣大農史工作者,大力開展農業歷史特別是中國農業歷史的科學研究,探索中國農業的發展特點和規律,總結其歷史經驗,並組織學術交流活動,以不斷提高農業歷史學的科學水平。

(一)組織和協調各農史研究單位和農史學者開展古代、近代、現代農業歷史研究,開展農業古籍、農業文物、農業諺語的整理研究,並組織編寫重要農史着作;

(二)組織對農史科學問題的討論和科學考察,開展學術交流;

(三)辦好學會刊物;

(四)大力普及農業歷史科學知識;

(五)推薦、獎勵重要科學研究成果及優秀科學論文、科普作品和學會工作者;

(六)加強同國外及台灣、香港、澳門地區農史學術團體和農史研究工作者的友好聯繫,積極參加國際農史學術活動,聘請專家講學,加強學術交流;

(七)舉辦為農史科學工作者服務的各種事業和活動,向有關方面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八)向黨和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有關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農業現代化的建議。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均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條件:凡承認本會會章自願提出申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為會員:

(一)從事農業歷史研究的專業人員;

(二)業餘從事農史研究,並有一定水平者;

(三)熱心農史研究,並積極支持本會開展工作的有關部門的領導幹部和科學技術人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要求入會須本人申請,本會兩名會員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經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即為會員,由學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三)對學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優先參加本學會舉辦的有關學術會議和學術活動;

(五)取得學會有關學術資料

(六)通過評選獲得學會頒發的有關獎勵;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會章程;

(二)執行學會決議,完成學會所委託的工作

(三)從事學術研究活動,參加科普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其它。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即取消其會籍:

(一)自願退會者;

(二)違反會章並堅持不改者;

(三)被剝奪政治權利者。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