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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鴿協會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中國信鴿協會是全國性群眾體育組織,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總部設在北京。協會下設裁判、新聞、器材、科研四個專項委員會,其職責是:組織信鴿愛好者參加各類活動,提高信鴿[1]放飛水平;組織舉辦國際性比賽,促進國際交流;組織全國性競賽和培訓工作;擬定信鴿管理、競賽制度、裁判員技術等級制度;組織信鴿科研和經驗交流工作;命名、建立國家級種鴿舍和賽鴿舍等。中國信鴿協會目前共有33個團體會員,個人會員近33萬人,每年發行足環約800萬,出版發行雙月刊《中華信鴿》。隨着我國改革開放,近年來協會與國際組織往來日益增多。1997年l月中國信鴿協會加入國際鴿聯盟,協會領導人目前已經進入國際鴿聯執委和單項委員會。協會每年組隊參加世界信鴿錦標賽和世界排名大賽。

目錄

機構設立意義

信鴿活動在我國有着悠久的歷史和廣泛的群眾基礎,訓養賽鴿能陶冶情操,增長知識,有益於身心健康。在重大國際、國內體育活動中放飛信鴿已成為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它不僅能為運動會增添氣氛,更顯示出和平、美好、向上的精神。

協會章程

總則

第一條 中國信鴿協會簡稱中鴿協。英文為"CHINESE RACING PIGEON ASSOCIATION",縮寫為:"CRPA"。

第二條 中國信鴿協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全國群眾性體育社會團體[2],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是國家體育行政部門承認的代表中國參加國際信鴿組織並參加國際信鴿活動的唯一合法組織。中國信鴿協會是由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中國信鴿協會章程,在信鴿運動領域有一定影響的,自願加入中國信鴿協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行業信鴿協會和單位組成的。

第三條 中國信鴿協會的宗旨是依據《體育法》,組織和團結全國信鴿運動工作者和愛好者,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在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基礎上,為實施《全民健身計劃綱要》,發展中國的信鴿運動;培育優良信鴿品種,提高信鴿運動水平;促進兩個文明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擴大國際體育交流,增進與世界人民的友誼服務。

第四條 中國信鴿協會接受國家體育總局和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信鴿協會總部設在北京市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中國信鴿協會根據國家的體育方針、政策,協調推動全國信鴿運動的發展,具體業務範圍:

(一)全面負責本項目的業務管理,研究制定信鴿運動的發展規劃、計劃及相關政策。

(二)宣傳和普及信鴿運動知識,努力發展信鴿運動事業,組織廣大信鴿愛好者積極參加信鴿活動。指導文明養鴿、科學養鴿,提高信鴿運動技術水平。

(三)審定、修改信鴿運動競賽規則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全國信鴿競賽計劃和規程,報國家體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實施。

(四)指導各會員單位信鴿運動的普及和提高。

(五)負責組織全國性信鴿競賽及裁判員、教練員的培訓工作。

(六)按照國家體育行政部門和國際信鴿聯盟的有關規定,參加國際信鴿聯盟組織的有關活動,組織參加或承辦國際比賽活動。開展國際交往和技術交流,增進與各國和地區信鴿組織的友誼。

(七)制定信鴿運動裁判員、教練員技術等級制度。組織考核、審核國家級裁判員、教練員,並指導地方體育部門做好等級裁判員、教練員的評定工作。

(八)負責開展全國最佳鴿舍及鴿王的評選和命名工作。

(九)負責對種鴿棚、賽鴿棚實施等級評估、評定,並分級進行管理

(十)負責組織信鴿運動理論、科研和種、育、養、訓、賽技術專題科學研究工作,促進信鴿運動科學化發展。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對信鴿運動比賽場地、器材、電子設備等進行技術指導和審定。

(十二)開展社會公益活動,樹立信鴿運動良好的社會形象。

(十三)指導、監督與發展信鴿運動有關的經營活動,為信鴿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服務。

(十四)大力宣傳信鴿運動,支持和表彰為信鴿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十五)廣泛聯繫和團結社會各界人士,充分發揮本協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會員

第七條中國信鴿協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團體會員分為區域團體會員和職業團體會員兩大類。

(一)區域團體會員是指對其所管轄區域和行業內具有管理、協調、指導職能的信鴿組織,它包括: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信鴿協會;

2、各行業體協的信鴿組織。

(二)職業團體會員是指在信鴿運動專業訓養、競賽,技術技能和理論培訓,相關器材設備,產業開發等方面具有專項技能的單位或組織及其它熱心支持、贊助信鴿事業的單位或組織,它包括:

1、具有一定規模的、有誠信的賽鴿中心(公棚)、俱樂部、培訓中心等;

2、具有規範生產條件和一定生產規模,與信鴿運動相關的器材、設備、藥品、保健品、飼料、用具用品及具有相關資質的國外廠商的國內代理、銷售機構;

3、其他熱心支持、資助信鴿事業的單位和組織。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信鴿協會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區域團體會員申請入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信鴿協會和組織,須經當地社團登記部門批准;各行業體協的信鴿協會和組織,須經本行業體育協會和體育主管部門批准;

4、具有完善的組織和法人資格;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5、能夠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二)職業團體會員申請入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在信鴿運動專業領域內有誠信、具有一定的影響;

4、有規範、完善的章程和組織管理機構;

5、有固定的活動場所;

6、擁有符合規定規模的合法資產

7、擁有法人資格或主管部門,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向中國信鴿協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委會討論通過;

(三)頒發中國信鴿協會會員證書並印發通知;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信鴿協會申請入會可直接向中國信鴿協會提交書面申請。其它相關單位和組織申請入會,必須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報中國信鴿協會。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申請舉辦(或承辦)本會相關比賽和活動的權利;

(七)有為信鴿運動愛好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權利;

(八)區域團體會員有參與制定和修改章程、審議通過本會工作各項議程的權利;

(九)區域團體會員有管理本轄區或本系統內信鴿運動的權利;

(十)職業團體會員從事信鴿活動的合法權益受本會維護和支持。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區域團體會員500-1000元不等,職業團體會員5000元);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國家法令和地方政府部門的有關規定;

(七)按時向本會提交年度工作總結、計劃和重點比賽的完成情況,自覺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和檢查;

(八)積極宣傳和開展所轄區和系統內的信鴿活動;

(九)加強與本會其他會員的交流活動,自覺維護本會和各級信鴿協會、信鴿組織的團結和聲譽;

(十)區域團體會員要積極支持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賽事及活動;

(十一)區域團體會員要積極發展所轄區和系統內會員,在做好服務工作的同時,努力提高信鴿運動水平;

(十二)職業團體會員要關心和支持信鴿事業的發展,積極組織、參與和推動所在地的信鴿運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委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中國信鴿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會員推選,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委員;

(三)聽取和審議常委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有關提案並形成決議;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常委會討論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屆。

第十七條 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委員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 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時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會),常委會成員由主席提名,在副主席、秘書長任職人選中產生。在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委員會負責(常委會人數不超過委員會的1/3)。常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是中國信鴿協會秘書處。根據國家體育總局賦予的職能,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為中國信鴿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承擔協會秘書處職責。

第二十二條 常委會須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委2/3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委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熟悉社會體育工作或與信鴿業務相關的工作,在信鴿運動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常委會討論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4年。主席、秘書長連續任職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協會設名譽主席、顧問和特邀副主席一職。由常委會聘請對中國信鴿運動做出重大貢獻的人士擔任。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委員會或常委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委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監督檢查秘書處工作,聽取工作匯報。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行使法定代表人賦予的權利和責任;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委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代表協會簽署一般性文件;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財務按國家財政部規定由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管理,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家體育總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協會會旗、會徽、會歌和商用標誌由會員代表大會審定頒發。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複製或用於商業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委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國家體育總局審查同意,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委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國家體育總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體育總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國信鴿協會常委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視頻

中國信鴿協會 相關視頻

中國信鴿協會成立三十周年紀念宣傳片
中國信鴿協會副會長黃劍談訓翔師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