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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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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17號)的規定,設立上海市[1]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為市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城鄉規劃、土地、地質礦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2];研究起草有關城市規劃編制和規劃實施、土地、地質礦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參與編制社會經濟發展與城市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具體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重要地區的詳細規劃及市政府其他指令性規劃,對其他專業系統規划進行綜合協調與平衡;指導區縣編制職責範圍內的各類規劃;依法審核、審批各類規劃。

(三)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研究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等中長期規劃;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地質勘查年度計劃;會同市有關部門,編制土地開發利用年度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負責城市地名、城市規劃設計、城市建設檔案等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大問題調研;領導、指導測繪管理部門開展測繪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設計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歷史風貌保護區、歷史文化名鎮、優秀歷史建築和市級以上歷史文物古蹟的規劃管理工作。

(五)依法實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管理制度;對建設項目審批後到竣工驗收前規劃執行情況實行跟蹤監督。

(六)負責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地籍和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管理,依法對土地權屬爭議進行調處,指導建立地籍數據庫和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庫。

(七)統一管理城鄉土地資源,確保本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保障農業生產發展的需要;負責城鎮建設用地規模的總量控制和用途管制,並承擔監管責任;依法負責土地劃撥、徵收徵用、農用地轉用、政府土地儲備等各類建設用地以及土地開墾、整理、復墾的審批和管理。

(八)組織實施城市規劃、土地、地質礦產的行政執法工作;依法對各種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依法處理各類城市規劃、土地、地質礦產的糾紛。

(九)依法負責土地收回、土地儲備和各類建設用地的審批和管理, 擬訂並實施節約集約用地評價;研究制定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的管理;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十)依法管理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及其探礦權、採礦權的管理;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負責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的行業管理和具體實施;負責地質環境調查、監督和管理;負責地面沉降的監測和防治,並承擔監管責任;會同市有關部門,按規定負責礦泉水和地熱資源開採中有關管理職責。

(十一)加強國土資源資產管理;建立基準地價等公示地價制度,依法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負責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算的審核,負責編報年度土地出讓收支決算及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負責編制市級土地出讓收入支出預算,負責本市土地儲備成本認定工作,負責本市地質礦產資源費用的徵收使用。

(十二)承擔國土資源服務行業監管職責;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參與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

(十三)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相關視頻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第三季度季度之星風采微展播
上海市城市總體規劃(2017-2035)發布

參考文獻

  1. 上海簡介 ,感知上海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東勝區人民政府,201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