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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是各類術語中的一個名詞。

在漢字的歷史上,人們通常把秦代之前留傳下來的篆體文字和象形文字稱為「古文字[1]」,而將隸書和之後出現的字體稱為「今文字」。因此,「隸變[2]」就成為漢字由古體(古文字)演變為今體(今文字)的分界線。

名詞解釋

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由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並出裁判的活動和制度。

其具體包括以下涵義:

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運用國家審判權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訴訟的原、被告具有恆定性;

行政訴訟的核心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行政訴訟的根本目的是通過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確保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訴訟的特徵

行政訴訟具有以下主要特徵:

1、行政訴訟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對人。

2、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包括法律授權的其他組織)。

3、行政訴訟的客體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訴訟的主管機關只能是人民法院。

行政訴訟的特有原則

1、選擇複議原則。

2、具體行政行為不因訴訟而停止執行原則。

3、被告負舉證責任原則。

4、不適用調解。

5、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原則。

6、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

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下列行政行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普遍行政行為。

3、行政機關內部人事管理行為。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