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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東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簡稱:浦東城管執法局)是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負責浦東新區範圍內的城市管理領域、生態環境領域、交通運輸領域、自然資源領域的行政執法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上海市以及浦東新區關於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法律和規章制度。

(二)編制本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根據本區城市管理的實際需要,制訂市容環衛、市政、綠化、水務、環保、工商、建設、城鄉規劃、土地、物業、建管、城市交通、林業、食藥品、文化、城鎮燃氣、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地下空間安全等城市管理領域的行政執法方面的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

(四)行使市容環衛、市政、綠化、水務、環保、工商、建設、城鄉規劃、土地、物業、建管、城市交通、林業[1]、食藥品、文化、城鎮燃氣、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地下空間安全等城市管理領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

(五)負責本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行業管理,做好本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組織實施、業務指導、統籌協調和監督考核。

(六)負責本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的業務培訓和政風行風建設,做好幹部培養管理以及人員編制管理、人員統一招錄分配、輪崗交流等工作。

(七)負責研究制定本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規範和行為規範,並監督實施。

(八)負責本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行業的依法行政和法制宣傳工作,制定全區統一的執法證件管理、業務培訓、案件審理、案卷評查、行政救濟等行政執法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

(九)負責本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為主體的有關的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工作。

(十)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審計辦公室)

(一)負責局政務活動的組織、協調和督查工作。

(二)負責局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社會宣傳工作,承擔聯繫、協調新聞媒體[2]和輿情監測等相關工作。

(三)負責局固定資產、後勤事務、政府採購工作,承擔本區城管執法車輛和執法標識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本區城管執法工作發展規劃、重大問題和政策理論研究工作,負責年度計劃、工作總結等綜合性文稿的起草、修改工作。

(五)負責局會務組織、內事接待、外事辦理、公文審核、文電處理、機要保密、史志檔案、印章管理工作。

(六)負責局信訪工作、「兩會」辦理和督辦件的跟蹤反饋,承擔本區城管信訪、「兩會」辦理和督辦件的指導、監督、考核工作。

(七)負責編制和執行部門預算、決算;組織編制專項資金預算、決算,並監督執行。

(八)負責局內部審計工作。

(九)負責局行政處罰收支兩條線管理,承擔對沒收、扣押的財物拍賣、變賣及所得款項上繳國庫等工作。

(十)負責局安全生產、無償獻血、愛國衛生、機關食堂和辦公環境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政治處

(一)負責局黨務活動的組織、協調和督查工作。

(二)負責本區城管執法隊伍建設,承擔「職業化、專業化、準軍事化」建設、人員編制管理、人員統一招錄分配以及輪崗交流等工作。

(三)負責局機關處室和公務員、局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績效考核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考核工作。

(四)協助局黨組加強政治理論學習、思想政治工作、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政風行風建設,負責違紀、違法案件的調查、核實工作。

(五)負責組織實施局幹部、人才發展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承擔本區城管執法隊伍幹部培養管理。

(六)配合區紀檢派駐組開展紀檢信訪案件處理工作,協助做好本區城管執法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控告、檢舉及調查處理等工作。

(七)負責局黨組織建設和黨員管理,組織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教育和考察工作。

(八)負責局勞動工資、福利、保險等工作,指導街鎮城管執法人員勞動工資、福利、保險等工作。

(九)負責局城管執法部門人事檔案管理和幹部,承辦和指導城管執法系統人事信息的採集維護,指導街鎮城管執法部門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十)負責局工會、共青團、婦女等群眾組織的協調工作,負責局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的聯絡工作。

(十一)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職工相關工作,出國政審以及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政策法規處

(一)負責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執行情況的研究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的擬訂、修改工作。

(二)負責指導本區城管執法依法行政工作,承擔執法檢查和監督考核工作。

(三)負責制定本區城管執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案件審核、文書製作和結案歸檔等標準、程序,承擔本區城管執法案卷文書的監督、審查、考評工作。

(四)負責組織本區城管執法法制業務培訓、法律法規匯編和執法手冊編制等工作。

(五)負責局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工作,承擔本區城管執法行政執法證件申領組織工作。

(六)負責指導、協調本區城管執法重大案件審理和聽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及相關法律諮詢工作,承擔以局為主體的有關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工作。

(七)負責城市管理方面的社會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

(八)負責收集、匯總、整理、上報日常業務數據,負責聯繫、協調刑事、司法與行政對接工作。

(九)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勤務監督處

(一)負責制訂本區城管執法勤務規範和督查標準,並負責指導、協調和實施,承擔全區城管執法行為規範、執法實效、工作執行的監督、檢查工作。

(二)負責制訂本區重大、專項整治計劃,組織、協調重要節日、重大活動期間的城管執法保障工作,承擔對街鎮貫徹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負責協調新區相關委辦局、各街鎮涉及城市管理的綜合執法工作並組織實施,參與本區相關部門開展的聯合管理工作。

(四)負責組織、調動本區城管執法隊伍參與重大執法行動、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承擔對各類重大突發案(事)件處置的先期指揮調度和重大執法保障工作的現場指揮調度。

(五)負責指導、協調跨區域整治行動以及相鄰區域城管執法部門管轄界定,承擔難點集中整治、重大案件執法的牽頭組織工作。

(六)負責協調、對接新區相關管理部門,承擔城管、公安、市場監管等隊伍聯勤聯動、協同配合的組織推進工作。

(七)負責組織本區城管執法勤務、督察業務培訓。

(八)負責收集、匯總、整理、上報日常業務數據。

(九)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綜合協調處(科技信息處、綜合監管處)

(一)負責本區城管執法綜合業務推進的牽頭組織和協調推進工作。

(二)負責推進浦東城管執法重心下移,承擔城管執法事權下放的組織、協調工作。

(三)負責制訂實施街鎮城管執法考評辦法,承擔年度績效考評和定期通報的牽頭、組織工作。

(四)負責協調市業務主管部門涉及城市管理的綜合執法工作,配合勤務監督處制定本區相關執法整治工作計劃,承擔市條線業務工作的年度計劃推進、階段任務部署和績效考評。

(五)負責編制、實施本區城管執法綜合性業務培訓計劃,承擔本區城管執法全員培訓工作。

(六)負責協調、對接市區相關管理部門,承擔城管執法與行政管理的數據交換、信息共享的組織、協調工作。

(七)負責組織落實上級部門相關工作規範,承擔標準化大隊、規範化中隊創建的指導、推進、協調工作。

(八)負責牽頭本區城管執法各項業務統計的綜合管理工作。

(九)負責局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協調推進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承擔信息平台的開發建設和運維管理。

(十)負責局綜合執法監管和監管場景建設工作,牽頭研究制定局建設交通領域行業監管體系、綜合監管制度和標準規範建設,組織推進局「六個雙」「四個監管」制度落實、優化創新,統籌協調「六個雙」監管場景建設、實戰化運行及督查考核等。

(十一)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沿革

浦東城管原本「掛靠」在環境保護和市容衛生管理局名下,此次機構單列,重心下移,標誌着以科學、規範、常態、高效為目標的新城管體制將從本月先期試行。

下設機構

浦東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層面主要承擔轄區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並負責對街道、鎮、特殊區域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進行執法監督。

生態環境執法支隊

主要承擔轄區內環保執法類、水務執法類工作,接受市環境執法總隊、市水務執法總隊的業務指導、考核,對接區生態環境局(環保、水務);負責轄區內環保、水務執法領域的業務指導工作等。

交通運輸執法支隊

主要承擔轄區內交通執法類(道路運輸、出租汽車、公交汽電車、省際客運、駕駛員培訓、汽車維修、公路路政等)工作,接受市交通執法總隊的業務指導和考核。對接區建交委(交通);負責轄區內交通路政執法領域的工作指導,負責車輛在交通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類交通路政違法行為以及在渣土管理、環保、水務、林業等領域因交通運輸工具產生的違法行為的執法。

城市管理執法支隊

主要承擔局的督察督辦、特勤應急、案件審理,以及轄區內市容城建類(市容類、綠化類、林業等)執法工作,接受市城管執法總隊的業務指導和考核。對接區生態環境局(市容、綠化、林業)、區建交委(房屋、建設)及區市場監管局、文化旅遊局等;負責轄區內市容城建執法領域的工作指導。

規劃資源執法大隊

主要承擔轄區內城鄉規劃、土地、城鎮燃氣、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執法工作,接受市規劃資源執法總隊的業務指導和考核。對接區規劃資源局、區發改委;負責轄區內規劃資源、燃氣、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執法領域的工作指導。

下設2個特殊區域執法中隊、12支街道執法中隊以浦東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名義執法,承擔各自區域內的城管執法工作。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