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務局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17號)的規定,設立上海市水務局,為市政府組成部門。上海市海洋局與上海市水務局合署辦公。
機構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水務、海洋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2];研究起草有關水務、海洋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負責編制本市水務、海洋專業規劃、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水功能區劃、海洋功能區劃;參與制定流域防洪、水資源和海區海洋經濟、資源、環境等規劃。
(三)負責本市水資源(地表水、地下水)的統一管理和保護;負責制定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計劃、水量分配和調度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排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工作;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負責計劃用水工作、節約用水工作。
(四)會同市有關部門,管理灘涂資源,組織編制灘涂開發利用和保護的規劃、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本市長江河道的采砂管理。
(五)主管防汛抗旱工作,承擔市防汛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六)主管本市水文工作,組織實施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水文情報預報和水資源公報。
(七)負責水利、供水、排水行業的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研究提出有關水務的價格、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參與對水務、海洋管理資金使用的管理。
(八)主管本市河道、湖泊、江海堤防,負責本市水務工程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和監督水務工程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管理;負責本市水務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區域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設和運行管理。
(九)負責農村水利工作,組織、指導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水土保持工作。
(十)負責本市海域海島的監督管理;審核海域使用申請,實施海域權屬管理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負責海底電纜、管道審批和監督管理;負責本市海域勘界、海洋基礎數據管理;負責綜合協調海洋事務。
(十一)承擔保護海洋環境的責任,組織海洋環境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方海洋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標準、規範,執行國家確定的污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負責防治海洋工程項目和海洋傾廢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核准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海岸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核意見;監督管理海洋自然保護區,負責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負責海洋環境觀測預報和海洋災害預報警報。
(十二)依法實施水行政執法和海洋行政執法,查處違法行為;協調部門間和區縣間的水事糾紛,負責協調水務、海洋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學調查研究、海洋設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海洋開發活動。
(十三)研究制定水務和海洋發展的重大技術進步措施,組織海洋基礎與綜合調查和水務、海洋重大技術攻關;組織實施國家有關水務、海洋技術質量標準和規程、規範,承擔地方標準的起草。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上海市水務局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上海簡介 ,感知上海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16年修訂版(全文) ,鄭州外資企業服務中心,2016-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