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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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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醫藥商業行業協會成立於1995年11月28日,現有會員3988家。2012年被命名為國內首批5A級行業組織。

協會下設

協會下設價格、零售連鎖、醫藥物流、醫療器械、外資企業、教育培訓六個專業委員會[1]、五個職能部門和一個行業培訓中心,具有行業管理、價格服務、質量管理、行業統計、行業培訓、信息交流六大專業功能。

協會以「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為宗旨,以「面向行業、貼近企業、服務會員」為方針,以「與政府同步、與企業同心」為理念,在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其它組織間發揮着重要的橋樑、紐帶作用。

協會致力於:

服務企業發展、規範市場秩序、開展行業自律、制定行業標準、維護會員權益、提供諮詢服務、開展教育培訓、調解經貿糾紛、推進經濟合作,在促進行業改革與發展中,努力搭建一個政府放心、企業滿意、社會認可的醫藥商業行業公共服務平台。

協會還受政府部門委託,承擔行業誠信建設與創優評先;承擔行業經濟成果的統計與分析;承擔行業藥師的備案登記上崗掛牌與管理,醫保定點藥房執業藥師管理;是上海行業人才培養基地,開展從業人員的教育與培訓;承擔上海市醫藥行業五年發展規劃及行業標準的制定;承擔12345市民熱線諮詢;承擔上海市醫保定點零售藥店非處方藥和「其他處方藥」單品種一次銷售限量目錄編制等工作。

協會向會員單位提供的信息種類有:《上海醫藥商業協會網站》、《微信平台》、《會長專刊》(月刊)、《上海醫藥商業動態》(月刊)、《上海醫藥商業統計簡訊》(季刊)、《上海醫藥商業行業發展報告》(年刊)等。

協會組織「信息沙龍」平台和價格、物流等論壇,圍繞醫藥市場發展趨勢和行業普遍關注問題,開展交流研討,為增進共識,把握趨勢,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做出努力。

協會的目標是:

在承擔政府職能的同時全力為企業創造價值,建成政府信賴、企業依靠、服務最佳、專業最精的行業管理組織,努力為人民健康事業和醫藥行業發展提供更多更深入更有價值的服務!

上海醫藥商業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服務。發揮橋樑紐帶作用,服務企業、行業、政府、社會,反映企業合理訴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協助政府做好引領行業發展、實施行業管理工作,履行社會責任,滿足人民防病、治病、保健的需要,推進行業健康、快速、持續發展。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行業主管部門是上海市商務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會的任務: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

(一)宣傳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傳達落實政府對行業和企業的要求與任務,積極向政府反映行業和企業的合理訴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規行約,規範企業行為,協調會員關係,提升行業誠信,履行社會責任,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提出行業發展和重大醫藥政策及立法方面的意見與建議,協助政府部門制定並推進行業中長期發展計劃、行業管理規章、專業技術標準和經營服務規範的實施,促進行業發展;

(四)受政府部門委託,進行本市藥品流通行業經濟運行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五)根據政府部門授權或購買服務,開展醫藥商品價格的相關工作;

(六)經政府部門授權,承接藥師任職資格備案登記審核管理職能;

(七)組織開展行業人員的崗位資質、專業技能、職稱資格、相關學歷及管理、技術、法規等培訓和繼續教育[2];組織開展行業職工技能競賽;

(八)開展與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產業政策、企業戰略、品種市場、服務產品、管理模式、流通技術、增值服務、資本運作等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醫藥市場、行業政策、技術創新、業態變化、產品發展等信息;

(九)根據行業發展和企業需求,加強企業間交流互動,組織開展行業研討會、交流會、信息發布會和國內外交流合作。推進行業內工商合作或跨行業業務合作,參與國內外大型會展,與國內外行業協會及有關組織建立合作關係,開展交流、學習和考察活動;

(十)開展行業文明建設工作。建立行業誠信服務體系,推進誠信服務平台建設,塑造愛崗敬業、誠實守信的行業形象;

(十一)開展法律諮詢和法律服務工作,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十二)吸納新會員,擴大覆蓋面,增強代表性;

(十三)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及章程規定的其它任務。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行業調研,價格管理、質監管理、統計分析、教育培訓、信息交流、經濟合作、諮詢服務、會展出版、國內外交流合作等。(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開展業務)

第九條?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自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二)民主辦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決策、民主選舉和民主管理制度,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三)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四)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不吸收個人會員。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會;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本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相關經濟組織;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會員名冊、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會議紀要、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五)提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不得利用其經營規模、市場份額等優勢,限制其他會員在本會中發揮作用。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並交回會員有關證書。

會員如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理事會確認,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並公示。

會員如對理事會取消會員資格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後答覆。

第十八條 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並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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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