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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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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存折。原图链接

黄金存折系客户买卖黄金时,不以实体黄金交割,而是采记帐方式交易,银行开具“存折”登录买卖交易纪录给客户,并提存十足黄金准备。

简介

黄金存折是提供客户以存折方式登载本行与客户间之黄金买卖及保管业务,不支付利息。新台币、美元人民币计价之黄金登录于同一本存折,但不得跨币别买卖。

银行黄金存折业务,“新台币计价”以1公克黄金为基本挂牌买卖单位,“美元计价”以1英两(31.1公克)为基本挂牌单位,每英两挂牌美元价格计算至“分”(元之小数点第2位)。

业务

有关黄金买进及卖出之订价系依据银行之黄金牌价订定,黄金存折之买进及卖出价格皆于开立银行各营业单位及网站揭示。 客户开立黄金存折帐户后,银行即发给黄金存折以登载客户买卖黄金交易资料,帐户内之交易得以新台币或美元计价,并各自分别登录,不得跨原交易币别买卖、转帐或提领现货,客户可于交易时间内随时委托银行买进黄金存入黄金存折帐户,亦可将黄金存折帐户内之黄金回售予银行,或依银行规定提领固定规格黄金条块,惟黄金条块一经提领后不得再存入黄金存折或回售银行

存折办理

开户

开户对象-自然人法人人民团体及行号得向银行各营业单位申请开立黄金存折帐户。客户办理黄金存折开户时,应检具相关证明文件,亲自向银行国内各营业单位办理开户。 客户须已(或同时)于银行开立活期性存款帐户,凭身份证(法人及机关团体另须营利事业登记证或核准设立之证明文件)及第二身分证明文件、印鉴,亲临营业单位填具印鉴卡并缴交开户手续费办理。 客户如需洽原开户行以外之营业单位办理黄金存折买进或回售,须签订该银行“黄金存折客户申请/取消全行代购售暨变更密码申请书(兼约定书)”,并申请全行代购售密码。 “美元计价黄金存折”业务之交易对象,限定已开立本行外汇活期存款或外汇综合存款帐户(含财富管理帐户)之本国境内一般客户。

交易时间及地点

每一营业日银行黄金存折第一次挂牌开始至下午3时30分止。 美元计价黄金存折买进、回售及转帐,限向本行各外汇指定单位办理。

黄金存折买进

每次买进存入黄金存折帐户之黄金数量,新台币计价基本单位数不得低于1公克,并得以1公克的整倍数增加,美元计价基本单位数不得低于1英两(31.1公克),并得以1英两之整倍数增加。[1] (1) 单笔买进
单笔买进金额不得低于各计价币别200元或是得以各计价币别基本挂牌单位之倍数买进。“新台币及人民币计价黄金存折”基本挂牌单位为1公克,“美元计价黄金存折”基本挂牌单位为1英两 (31.1公克) 。
(2)限价单买进(详细内容请点选黄金存折限价交易申请暨约定书)
申请人得约定于一定期间内,于本行黄金存折牌告价格达到或优于申请人设定单价时,依该牌告价格执行买进交易后,以申请人指定之存款/黄金存折帐户执行之成交价金、成交手续费及黄金数量扣帐/入帐作业。
(3) 黄金扑满
须有银行新台币活期性存款(支票存款除外)或外汇综合存款帐户,以及黄金存折帐户。客户可临柜申请或自行于网路银行设定黄金扑满,设定后于每月第一个营业日,扣取设定之“买进金额”及“作业处理费”,买进金额将平均分配于每一个营业日购买黄金,并于最后一个营业日汇总当月购买数量存入黄金存折,客户并得选择是否设定乖离率,作为变更买进金额之依据。[2]

黄金存折回售

黄金存折客户每次回售黄金数量不得低于1公克,除将帐户馀额全数回售或销户外,新台币计价基本单位数不得低于1公克,并应为1公克的整倍数,美元计价基本单位数不得低于1英两(31.1公克),并应为1英两的整倍数。 (1)单笔回售

  • 客户可临柜或登入网银办理回售,免回售手续费,临柜办理须凭黄金存折、原留印鉴,至本行营业单位(未申请“全行代购售”者须至原开户行),填具黄金存折售出凭条后办理。
  • 黄金存折单笔回售金额不得低于各计价币别200元或是得以各计价币别基本挂牌单位之倍数回售。“新台币及人民币计价黄金存折”基本挂牌单位为1公克,“美元计价黄金存折”基本挂牌单位为1英两(31.1公克),惟帐户馀额全数回售不在此限。

(2) 限价单回售 (详细内容请点选黄金存折限价交易申请暨约定书)
申请人得约定于一定期间内,于本行黄金存折牌告价格达到或优于申请人设定单价时,依该牌告价格执行回售交易后,以申请人指定之存款/黄金存折帐户执行之成交价金、成交手续费及黄金数量入帐/扣帐作业。

黄金存折转帐

客户得以其黄金存折帐户内黄金馀额为限,依各币别向国内各营业单位申请将黄金存折内之黄金转帐至本行其他黄金存折帐户。美元计价黄金存折得申请转帐至本行其他美元计价黄金存折帐户。黄金存折帐户间转帐限同币别,且国内各指定外汇银行与 OBU 帐户间不得相互转帐。

黄金存折定期定额投资

客户须有银行新台币活期性存款帐户(支票存款除外),可临柜申请或自行于网路银行设定,授权银行于每月6日、16日、26日(注3)(任选一日或数日)为投资日(遇假日则为次一营业日)扣取设定之款项及手续费,买进黄金存入黄金存折。有些银行规定每次投资金额至少为新台币3,000元,并得以新台币1,000元之整倍数增加。依银行当日黄金存折第一次挂牌卖出价格买进黄金存入客户黄金存折帐户。

提领黄金现货

现阶段银行提供之黄金现货规格为1公斤、500公克、250公克、100公克及1台两(37.5公克)台银金钻条块等5种规格之黄金条块。 客户提领黄金现货时,应补缴货款差额,该项差额系按提领当时银行黄金存折牌告揭示之“转换提领实体条块应补缴差额”计收。如黄金存折牌告无应补缴货款差额时,表示该产品规格已缺货,勿提出申请。 黄金条块经客户提领后不得再存入黄金存折或回售银行。

转换金品

黄金存折(OBU客户除外)可转换黄金条块、台银金钻条块、台银金钻条块(生肖版)、幻彩条块及袋鼠金币、皇家袋鼠金币等金品,规格及数量以本行现有实物为准。客户请先电洽原开户行(已申请全行代购售密码者,亦可电洽营业部、武昌、桃园、中坜、新竹、台中、彰化、嘉义、台南、高雄、屏东及宜兰分行等发货中心),凭存折、原留印鉴,至所洽分行临柜填具“黄金存折提领现货申请书”,并缴交“黄金存折转换金品应补缴款”后提领,惟提领后不得再存入黄金存折。

客户转换金品须自黄金存折扣除等重量黄金,此外,因金品含铸造、精炼、运输、保险及储存等费用,提领时须另补缴本行新台币计价黄金牌价表之“黄金存折转换金品应补缴款”(应补缴款=金品卖出价格-等量新台币计价黄金存折卖出价格)。

质借

黄金存折客户可凭身分证明文件、原留印鉴及黄金存折向原开户行办理新台币/美元/人民币质押借款;惟所质借币别应与黄金存折之计价币别相同。

投资风险

  • 黄金存折不计算利息,因国际黄金价格有涨有跌,投资可能产生本金收益或损失,最大可能损失为买进金额之全部,客户要自行判断投资时机并承担投资风险。
  • 黄金存折系由银行为客户保管其所表彰之黄金馀额数量,并非存款,非属存款保险条例规定之标的,不受存款保险保障。
  • 黄金存折如涉赠与继承及应缴税捐等情事,悉由客户或继承人自行申报与负担。

参考资料

  1. 黄金存折介绍合作金库银行
  2. 黄金存折台湾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