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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阳溪

图片来自udn

兰阳溪,又名宜兰浊水溪,位于台湾东北部兰阳平原,属于中央管河川,是宜兰县最主要的河川。主流全长73公里上游河段名为耶克纠溪,发源于宜兰县台中市交界处的南湖北山。向西北流至米磨登附近,汇集马当溪、米摩登溪后,始称兰阳溪。

此后河道大致沿东北方向,在贯穿大同乡全境并从牛斗附近进入兰阳平原后,依序流经三星乡员山乡五结乡宜兰市壮围乡,并在入海口不远处的噶玛兰大桥附近,与最重要的两大支流-宜兰河冬山河汇合后注入太平洋

除了宜兰河和冬山河外,兰阳溪的支流还有罗东溪清水溪、粗坑溪、芃芃溪等,其中主流以北的支流发源于雪山山脉;以南则发源于中央山脉。包括支流在内的兰阳溪流域,几乎涵盖宜兰所有乡镇市,面积达978平方公里,其中山地面积有652平方公里,平地面积则占了326平方公里。[1]

目录

特色

兰阳溪主流本身,对于宜兰有特殊意义。传统将宜兰以兰阳溪为界,划分为溪北与溪南两区,此种区分不仅如上述所指,地理上可资分别支流发源地,更具重要性的是在于其人文上的意义。

大同乡南澳乡两个山地原住民乡以外,宜兰市壮围乡员山乡礁溪乡头城镇列为溪北地区;罗东镇五结乡三星乡冬山乡苏澳镇列为溪南地区,并分别以宜兰市及罗东镇为核心。除了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就可观察出两区略有差异外,最主要的就是型塑了地区居民的在地意识,使得彼此间就政经资源的分配产生竞逐。

治理

兰阳溪治理计画始于日治时期的1929年,1939年完成河道两岸共计42公里的堤防,奠定了兰阳溪的治理基础,因此在兰阳大桥北岸立有“宜兰浊水溪治水工事竣工纪念碑。战后初期政府以重建堤防为主,1972年台湾省水利局开始加高堤防,1991年办理兰阳溪治理规划,治理起点上移至家源桥[2]

砂石盗采问题

1990年代,兰阳溪砂石盗采、滥采情况严重,每天有1200车次从省道呼啸而过,卷起漫天尘土,多少人也因此命丧轮下。

全国首例“杜绝砂石车超载”

1990年,宜兰县长游锡堃上任后,著手解决兰阳溪的砂石盗采、滥采问题。当时砂石车超载的恶形恶状,全省各县市几乎都束手无策。砂石运输业者为提高营运利润,恶性超载几乎成了常态,往往三十五吨的货车,实际超载率达100%以上,载重平均六、七十吨,甚至重达一百吨,以致路面、桥梁毁损严重;而业者为弥补成本,超载之外,经常超车超速,车子遇到红绿灯,几乎停不住,事故频传,多少无辜百姓成为轮下亡魂。无奈的是,超载罚款通常都依最低的一千八百元,从宽裁决,业者超载愈多愈划得来,恶性超载完全无法遏止。

1991年,宜兰县政府以进出宜兰的必经要塞“梗枋”做为管制站,为储放超载所卸下的砂石,备好足够腹地的卸货场,避免日后砂石业者追讨所卸下来的砂石,凡是违规的司机,都要签下切结书,声明抛弃砂石的所有权。开始取缔的第一天,为防止砂石车业者联合抗争,以砂石车横阻唯一对外通路-台二省道,于是现场备了工程用大金刚拖吊车,以及大型铲土机,凡是遇上不服的业者,任意弃车者,就拖吊;任意倾倒砂石者,就把砂石铲走,让业者毫无反抗馀地,终于解决砂石车超载问题。

1992年,时任交通部长简又新都公开赞扬:宜兰县能,为何其他县市不能?从此宜兰县的砂石政策被泛称为“宜兰模式”。

全国首创“河川发包疏浚、砂石公共造产”

1991年时任县长的游锡堃,专程面陈时任省政府主席的连战,获省主席同意、突破省政府原有政策与业者压力,全国首创针对兰阳溪“河川砂石采取”办理“分期分段、发包疏浚、公共造产”。按理说,一条溪的砂石如果没有人采取,政府便要采行发包疏浚,但一般人不会把这方法用到大量采砂的兰阳溪上,游锡堃将这个方法套用过来,可说是全省(国)唯一的创举。

从“发包疏浚”也可以看得出来,兰阳溪的砂石蕴藏了多少暴利。过去“许可制”时,县库一年收入约数百万元,改为“发包制”,突然增加了一亿多元。1994年,“公共造产兴办河川土石采取”获列“省政革新实验项目”。

全国首例“全面禁采砂石”

1995年兰阳溪根据研究显示,河川飘砂量不足,迫使海岸线倒退;因为超深,影响地下水层甚钜,宜兰县水文可能因此产生巨大改变。

1995年9月8日,县府发了一道公告:“自即日起,全面停止受理申请使用县内各级河川地采取土石”做为禁采砂石的先期动作。可预期的,这纸公告,县府又输了官司,因为兰阳溪是主要河川,管理权属于省府,县府无权做此决定。

在县政府契而不舍下,1996年11月22日省府突然来文,肯定宜兰县政府的做法,并且同意禁采四年以上,让兰阳溪得以休养生息。

水系主要河川

以下由下游至源头列出水系主要河川,其中粗体字为主流河道。

主要桥梁

以下由河口源头列出主流上之主要桥梁

影片

兰阳溪谷 宜兰 空拍 HD 【台湾,你好!】环岛系列

参考文献

  1. 全国环境水质监测资讯网
  2. 张炎铭. 游大河听故事. 台北市: 科技图书. 2013. ISBN 978-957-655-5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