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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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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水利局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水利局,挂苏州市水务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2019年1月,根据《苏州市机构改革方案》,苏州市对应中央和省级机构改革,调整优化相应机构和职能。水利局有水资源[1]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并组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二)新增的职责

1.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蓝藻防控和打捞工作。

2.负责镇村污水治理管理工作。

3.负责实施全市供水排水特许经营管理

4.负责审批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大)。

(三)强化的职责

1.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加强防汛防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3.加强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

主要职责

(一)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全市水利、水务(以下均简称为水利)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全市范围内的长江岸线、河流、湖泊的保护、治理和开发利用的综合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编制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负责编制城乡供水和排水、节约用水、水土保持、城市防洪等专业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写工作,组织有关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等重大建设项目中涉水事务的论证工作。

苏州市水利局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水利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防汛、防台、防旱工作,承担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旱工作,负责苏州城区的防洪排涝工作。负责实施防汛防旱调度和水资源调度。参与城市建设竖向标高控制;编制全市防汛防台防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四)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下水和地表水,下同)。组织制定全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调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取水(含矿泉水、地热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实施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费等规费的征收工作;负责发布水资源公报。

(五)负责全市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并监督实施,监测江河湖库和地下水水量、水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总量建议;组织实施蓝藻打捞;组织编制全市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批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大)。

(六)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水行政许可和水行政征收工作,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协调水事纠纷。负责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其他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有关水行政复议、水行政处罚听证、案件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七)负责全市供排水行业管理[2],负责全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供水、排水水价规划和水价调整工作。负责城区供水、排水工程建设和供水、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组织实施排水许可制度,依法收取污水处理费等规费;负责镇村污水治理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全市供水排水特许经营管理。

(八)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制定用水定额并监督实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城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审核和验收,组织实施用水审计及用水超计划、超定额加价制度。

(九)指导全市水环境治理,组织实施苏州城区水环境治理。

(十)组织指导各类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江堤海塘、河道、湖泊的综合治理和开发;负责全市沿江、沿湖滩涂资源开发管理;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负责全市重要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负责苏州城区河道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编制、审核、审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等;负责组织和协调城市建设中涉及水利设施的建设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与管理;指导全市圩区建设、节水灌溉、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和河道管理等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全市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十三)拟订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水利资金的计划、使用、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监督;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收费、税收、信贷、财务等方面的建议;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利建设市场;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水利科技及对外技术交流和协作,组织科研项目的立项、论证、申报和成果推广工作;组织拟订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水利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利局设11个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公文处理、信息宣传、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史志年鉴、信访、档案、保密、安全保卫、人民武装、计划生育、行政事务管理等工作;督办领导指示和会议决定的事项;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

(二)规划计划处(总工程师室)

负责水利规划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编制水利综合规划、中长期规划和水利专项规划。综合平衡水利各类专项规划,组织参与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编写工作,组织开展建设项目中有关水行政业务的论证工作。指导全市水环境治理;编制苏州城区河道水环境治理和河道整治规划。

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水利投资计划的综合平衡;组织编制、审核和审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文件等。组织审核、申报全市水利建设相关单位资质和执业人员资格。依法管理水利建设市场,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统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地方性水法规、规章草案,承办上级机关指定的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起草、修改事宜;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听证、案件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水法律、法规、规章;负责重大水事纠纷的调处,指导水行政执法工作。

(四)行政许可服务处

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负责本局进驻行政服务中心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批、发证、送达等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本系统的行政许可工作。

(五)水资源处

负责全市水资源统一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功能区监测工作;组织拟订全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年度取水总量控制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发布水资源公报;依法征收水资源费。

提出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控制水域排污;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指导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组织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水资源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指导全市蓝藻打捞工作;拟订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规划。

指导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拟订用水定额,组织用水审计

(六)农村水利处(水土保持办公室)

负责全市农村水利工作。拟订全市农村水利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与管理;指导全市圩区建设、节水灌溉、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和河道管理等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全市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七)水务管理处

负责全市供排水行业管理。编制市区供水、排水专业规划,开展全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供水、排水水价规划和水价调整工作。组织实施排水许可制度,依法收取污水处理费等规费;负责城区供水、排水工程建设和供水、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承担供排水调度及监督实施工作;组织城市建设中涉水管线建设的协调督查工作。负责镇村污水治理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全市供水排水特许经营工作。负责城区水务综合协调和便民服务工作。指导供水排水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八)工程管理处

指导全市流域性和区域性河道、湖泊、堤防、涵闸等水利工程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全市沿江、沿湖滩地资源的治理和开发管理;负责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位置、界限及有关活动的审批,负责长江及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依法征收水利工程水费等规费。指导、协调城区河道建设和管理工作,审批城区河道整治计划并监督实施。

(九)财务审计处

指导全市水利行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水利资金的预算、使用、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监督;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收费、税收、信贷、财务等方面建议,研究水利投入机制和筹资政策;负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十)科技信息处

组织编制水利科技、水利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全市水利科技及对外技术交流和协作,组织全市水利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引进和成果推广;组织拟订全市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水利信息化工作;负责部门信息化建设、局域网建设、网站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政府门户网站有关栏目的维护工作;负责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及安全保障系统的开发、维护和管理。

(十一)组织人事处

协助局党委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负责党建、工会、团委工作;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科级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出国政审和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参与并承办全市水利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负责水利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委、监察室(合署办公),设置工会、团委(与组织人事处合署办公)。

人员编制

市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2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6名(含纪委书记、总工程师);内设机构正副处长(主任)21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2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副处长(副主任)9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