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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英语:inheritance),在所有权人死亡后,将其财产债务爵位世袭官职等转移给一个或多个继承人。通常遵循法律习俗。所有的人类文化都有继承规则,继承死者的遗产是普世文化通则之一;而在当代,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是常见的继承方式[1]

被继承之物,则称遗产。是被继承人死后,由其配偶或一定亲属,当然地、包括地继承被继承人之非一身专属权之财产上权利以及义务。继承人之资格和继承的标的依时空环境的不同而有所演变,原则上现代国家均以“配偶和一定亲属包括地继承被继承人之财产”为原则。财产是最为常见的被继承之物,可分为两种,即地产及个人财产。近代各国对继承遗产均有详细法律规定。

对继承遗产所提出的批评,主要是此种制度使人不劳而获,成为收入不平等之主要原因。此种谴责不但来自社会理想乃收入之完全平等的急进派,还有认为财富分配过于平均与现代关于人类尊严的概念不兼容的较温和的思想家。不过,如果没有将一个人工作的果实传给下一代的吸引力,竞争及整个经济的运转,将受损害。人们可以想象一种社会制度,财产所有者的产权随他死亡而终止。这样他的遗产若不交给另一个人,势必终归社会所有,私有财产制亦当终止。

现代继承法之根据

  • 避免发生无主财产:当财产所归属的权利主体死亡,一旦财产成为无主物,将导致争夺产生也影响社会秩序,为防止此事,故在原来的主体死亡当下,使财产立刻归属有权继承的其他主体。
  • 贯彻财产私有制度,保护交易安全:使继承人得以承继原来的法律关系,仍享有债权也负担相关债务,使继承人及被继承人之债权人,都有法律上相对之保障,使交易安全也有所确保。
  • 尊重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财产之自由:财产之处分,本属于个人之权利,故应尊重被继承人处分其遗产归属之分配决定。但民法第1187条规定特留分制度[2],使继承人享有最低得以继承财产之比例,为本原则之例外,属对尊重遗嘱自由之法定限制。
  • 继承人生活之保障:由于“家”经常为同居共财之共同生活体,故家中成员死亡,本来应不生继承之问题,但若家长死亡时,其财产之归属,与家庭成员,尤其是继承人维持生活之保障密切相关,故亦有主张,遗产实为扶养义务之延长,使继承人之生活不致立刻陷入困境,而赖留下之遗产得以生存。

历史

古代曾将死者生前的遗物毁掉,以保护生者不受其灵魂的骚扰。另一信念是将死者衣物火化,以为其灵魂之用,在石器时代青铜时代即已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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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民法重点、难点辨析(四十九)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110法律咨询网,2010-7-10
  2. 论特留份制度,行知部落,202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