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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境科学学会,是由全省环境科技工作者、环境工程技术人员,环境教育工作者、环境管理工作者和社会各界关心环保事业的人士及有关单位、团体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非营利性[1]社会团体,成立于1981年5月。

学会简介

福建省环境科学学会成立于1981年5月,她是由全省环境科技工作者、环境工程技术人员,环境教育工作者、环境管理工作者和社会各界关心环保事业的人士及有关单位、团体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学会的宗旨和任务是团结全省环保科研、监测、环保产业、教学和环境管理工作者,开展环境科学学术交流,环境科学普及和环保科技咨询等活动,为提高我省的环境科学技术水平,促进“科教兴省”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环境服务。

本届理事会(第四届)于2001年9月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郑更新同志,现有理事87名,常务理事25名,单位会员数29个,学会主办公开发行的报刊有《环境与发展报》。

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

中 文 名称:福建省环境科学学会

第二条 福建省环境科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由全省环境科技工作者、环境工程技术人员、环境教育工作者、环境管理工作者、社会各界人士及有关的单位、团体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2]、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民主办会的原则,团结全省环境科技工作者,倡导献身、创新、协作的精神,积极开展环境科学学术交流、环境科学技术普及以及环保科技咨询活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方针,努力提高我省环境科学技术与管理水平,保护和改善环境,服务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学会业务主管部门为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福建省福州屏东环保路8号环保大院内。(邮编:350003,联系电话:05918357131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1、积极开展环境科学学术交流,组织学科优秀论文评选,推荐优秀科研成果、优秀科技人才,活跃学术思想,推动自主创新,促进学科不断发展;

2、开展环境科普宣传,普及环境科学知识,积极创办学会会刊和学会网站,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和可持续发展的观念;

3、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和各类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接受委托进行有关环保项目的论证、项目评估、优秀科技成果鉴定和环保技术评审,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做好技术服务工作;

4、组织科学考察,举办为环境科学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发展同国内外的环境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促进我省环保事业发展;

5、充分发挥桥梁和参谋作用,积极主动地向各级政府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建言献策,提出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议;

6、反映环境保护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举办各种为会员服务的活动,把环境学会办成环境科技人员之家;

7、承担政府委托或转移给学会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学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港、澳、台地区和外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并拥护学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

2、热心并从事环境科学事业,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环境科技工作者、科技实业家、教育工作者及管理干部;

3、积极开展环保科研、监测、环保宣传教育和环保管理工作的有关机构、团体及企事业单位;

4、会员从事学会活动,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个人会员由本人填写入会申请书,单位会员由单位填写入会申请书,经学会秘书处审核并报请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2、由学会秘书处统一编发会员证号、制作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学会的活动;

3、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及监督权;

5、可优先获得学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学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学会反映情况,积极撰写环境科学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提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团体活动的,经提示后仍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