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社会工作(Social Work)是“一种专业活动,以协助个人、团体社区去强化或恢复能力,以发挥其社会功能,并创造有助于达成其目标的社会条件”(Zastrow, 1995;林万亿,2006a)。
社会工作的工作方法可粗分为直接服务与间接服务,直接工作系社会工作者直接对当事人(案主)提供服务时使用的工作方法,间接工作则相对地指社会工作者不直接面对当事人(案主),而以间接的方式提供服务。直接服务又可细分为个案工作、团体工作、社区工作。间接服务的层面较广,包括社会工作研究、社会工作行政、社会议题倡导、社会政策与立法游说等[1]。
社会工作常依照案主群的特征区分工作领域,常见有儿童、青少年、老人、妇女、身心障碍者、劳工、原住民等等;或是依照实施的场域,例如学校、医院、监狱、司法立法诉求等等,在此时社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其它专业(例如教师、医师、司法官) 等顺利履行其工作义务。
以从事社会工作为其专业的人员称为社会工作者(Social Worker) 。在中文里,社会工作与社会工作者的简称相同,因此社工可以指社会工作,也可以指社会工作者。
起源与发展
- 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
- 1788年 汉堡制
- 1852年 爱尔伯福制
- 1869年 慈善组织会社
- 1884年 睦邻运动
19世纪工业革命时代,大量人口离开农村,前往快速发展的都市,进入工厂工作。这些人脱离农村的主要动力是来自于贫困,在抵达城市后,许多人苦于低薪、住宅简陋、过度拥挤、疾病和压力,成为劳工阶级的处境。乡村的社区环境支持,到了大城市无法立即成形,当时也没有国家的协助与救济,若陷入疾病、失业、伤残、年老,便只能依赖施舍、进入救济院或死亡。在如此环境之下,社会的犯罪率高涨、环境肮脏恶劣,甚至可能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因此社会问题开始受到注意。一些慈善家、志愿工作者与慈善团体开始对于贫穷问题付出行动,大型慈善团体逐渐被创立(如1869年在英国成立的慈善组织会社)[2],他们的信念被延续下来,成为社会工作早期型态。
20世纪初,社会工作逐渐走向专业化,为了社会工作实务的效率和成果,工作者必须接受一定的训练。专业化的服务者从慈善志工转化为有受训练并支薪的工作者。1917年,玛莉·里奇蒙(Mary Richmond)于她的著作《社会诊断》中,首次清楚的定义社会工作。过去社会工作主要关注的是“个人”,直到心理学发展成熟,才将关注重点转移到“问题与过程”。1920到1950年代,美国的社会工作者立基于佛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掀起“精神分析潮流”,焦点从“问题”转移到案主的“心理”层面。但从心理层面入手时,社会工作者大量使用不同类型的心理介入理论,在当时与心理治疗师的工作有抵触,因此社会工作者与心理学家的工作范畴亦开始分家,并且确立社会工作的专业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