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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监察委员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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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监察委员会是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安徽省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2018年1月9日,淮南市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至此,淮南市已圆满完成了市、县(区)两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淮南市委书记沈强,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共同为淮南市监察委员会揭牌,市大人副主任李国利主持挂牌活动。

现任中共淮南市委常委、淮南市纪委书记,淮南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李家保

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1]工作。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人事任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淮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淮南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顾文代理主任。

监察改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组织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组织起草市纪委监委有关文件文稿;督促检查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等;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办公设备装备采购、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及派驻机构涉案款物保管等。

(二)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负责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派驻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干部人事工作;会同有关方面,负责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市直有关单位内设纪检机构以及市属企业、市属院校纪委领导班子成员的提名、考察、任免等干部人事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协调办理市管干部任职前、出国(境)回复市委组织部意见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等。

(三)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网络舆情以及廉洁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的新闻事务和有关网络信息工作等。

(四)政策法规研究室。负责综合分析全市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起草重要文件文稿等;负责提出全市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规划、计划和建议;起草、修改全市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参与起草制定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咨询答复、解释指导、评估、备案审查、清理、编纂等。

(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协调全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综合协调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关于作风建设规定、纠正“四风”工作,督促或直接查处上级或领导交办的党员干部违反作风规定问题;综合协调整治群众身边和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协调党内监督、党的问责等方面工作,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综合协调或承办市纪委监委机关参与调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工作;综合分析全市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开展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活动;办理同级监督的日常基础性工作;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党风政风监督工作等。

(六)信访室。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的检举、控告;归口受理对市委管理的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等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和县区纪委监委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将问题线索类信访举报移交案件监督管理室;受理党员对市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市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受理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等。

(七)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责;统一受理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移交负责监督检查的纪检监察室;统一受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分送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审查调查工作中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对调查措施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等;负责协调落实省纪委监委交办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等事宜;组织协调并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反腐败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承担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性工作等。

(八)第一至第四纪检监察室。主要履行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的职责。承办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其他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案件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等。

(九)第五至第九纪检监察室。主要履行依纪依法监督的职责。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区)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区)党委(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指导、检查、督促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落实纪检、监察责任,实施问责;督促检查联系单位(地区)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关于作风建设规定、纠正“四风”工作;配合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监督推动中央、省委巡视及市委巡察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对联系单位(地区)政治生态状况进行分析研判;综合分析研判问题线索,对适用“四种形态”中第一种、第二种形态的,按程序提出处置意见;对适用第三种、第四种形态的,按程序移交负责审查调查的纪检监察室;承担联系单位(地区)及市管干部的廉政档案建立、维护、应用等工作;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单位(地区)及其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等。

(十)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市纪委监委直接审查调查和县(处)级党的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报批或者备案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移送的需核实后追究纪律责任的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理或者处分意见;负责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移送起诉,办理对不起诉决定申请复议、跟踪移送司法后案件进展等相关事宜;承办党员对市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监察对象对市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市纪委监委办理的申诉、复核案件;办理或协调督促处分决定的宣布送达相关事宜等。

(十一)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检查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综合分析研判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干部,市委巡察机构干部,市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及干部,市直有关单位内设纪检机构和市属企业、市属院校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县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及立案审查调查工作等;负责对市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市直有关单位内设纪检机构和市属企业、市属院校纪委以及县区纪检监察机关政治生态状况进行分析研判;负责对巡视纪委发现的典型问题予以通报,并督促抓好巡视纪委反馈问题的整改等。

(十二)信息技术室。负责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的信息情报和技术装备保障服务,承担信息查询分析系统的建设、管理、应用;参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搜查、勘验检查工作等。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以及市委巡察机构党群工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