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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质学会英文译名: GeologicalSociety of Jiangsu Province,缩写:GSJ。本团体是由江苏地区地质科学技术工作者和自然资源系统科研、生产、教学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1]。本团体具有多学科、跨部门的特点。

本会宗旨: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气。团结广大地质科学技术工作者,为江苏省自然资源事业和现代化建设做贡献。

江苏省地质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江苏省地质学会

英文译名:

缩写:GSJ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江苏地区地质科学技术工作者和自然资源系统科研、生产、教学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团体具有多学科、跨部门的特点。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气。团结广大地质科学技术工作者,为江苏省自然资源事业和现代化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本团体的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有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市珠江路70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面向经济建设,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地质科学、技术并提高其水平,促进改革的深入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二)编辑出版学术书刊、科普作品及有关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教育,组织和承办各类技术培训和技术研讨班、研讨会等,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办法;

(四)组织咨询队伍,接受政府部门、社会或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积极开展地质科学技术咨询服务活动;组织并承担地质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五)向社会(包括青少年)普及地质科学技术知识;开展继续教育、技术培训,帮助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职工提高地质理论和技术水平;

(六)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七)向党和政府及有关方面反映地质科技工作者的建议和意见,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八)发现和举荐优秀地质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地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科技工作者;

(九)做好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相关工作。

(十)承担上级单位交办的相关事宜和开展为会员服务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个人会员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地质科技人员;

3、从事地质科技生产、科研、教育和自然资源管理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一定业务管理水平的管理人员;

4、在本团体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单位会员条件: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从事地质矿产科研、生产和自然资源管理行业,拥有一定数量的地质科技人员,愿意支持并参加本会活动的科研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分隶属关系和经济性质,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的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在江苏省地质学会网站“会员天地”栏目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团体和个人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停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采用等额选举办法产生,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有参与学会活动的积极性;

(四)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有一定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采用等额选举办法产生,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第二十八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