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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口腔医学会的前身是江苏省医学会口腔医学分会,2010年11月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成为江苏省一级学会。学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江苏省民政厅,行政挂靠在南京医科大学口腔医学院(江苏省口腔医院)。学会法人代表[1]为王林会长。

机构简介

江苏省口腔医学会是省内口腔医务工作者自愿申请加入结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并依法登记的法人社团组织,也是江苏省口腔医务工作者之家,是发展江苏 省口腔医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学会主要任务是组织全省口腔医务工作者开展口腔医学学术交流;为会员和专业人员及大众提供口腔医学信息服务;普及口腔医学 卫生知识;开展医师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和专业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向有关部门反映口腔医师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学会每4年召开一次全省代表大会,设有理事会负责日常的学会工作,目前理事会有会长1人,副会长8人,秘书长(兼)1人,常务理事27人,理事81人。学会办公室设在南京医科大学口腔医学院。 学会目前下设8个专业委员会(分会):牙体牙髓病学专业委员会、牙周病[2]学专业委员会、口腔颌面外科学专业委员会、口腔正畸学专业委员会、口腔修复学专业委员会、口腔种植专业委员会、全科医疗分会、民营口腔医疗分会。

学会坚持“依法办会、民主办会、学术办会、廉洁办会”的办会原则,团结全省口腔医务工作者,为提升江苏口腔医学的学术研究、医疗服务水平作出应有的贡献。

江苏省口腔医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口腔医学会(英文名称Jiangsu Stomatological Association. 缩写为JSS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江苏省内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口腔专业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依法办会、民主办会、学术办会、廉洁办会。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我国口腔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口腔医 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口腔医学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为提高我省人民的口腔健康水平服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口腔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加强学科间和相关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

(二)编辑出版口腔医学科学普及读物及口腔医学信息资料;建立口腔医学专业网站和公共微信交流平台,为会员、专业人员及大众提供信息服务;

(三)开展口腔医疗、预防保健服务,普及口腔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口腔卫生知识水平及自我保健意识;

(四)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专业知识教育,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知识与技能,提高会员及广大口腔医学科技工作者(包括开业医师)的水平;

(五)开展口腔相关专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加强同国内外/境内外口腔医学(牙医学)学术团体和口腔医学(牙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

(七)开发和推广口腔医学科学技术新成果、新技术、新产品,并为其提供咨询和服务,举办口腔医疗设备及材料展览,构建企业与专业人员交流的平台;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承担国家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工作;

(九)依法维护会员和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权利,向党和政府反映他们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中华口腔医学会有效会员;

(三)具有执业资格的口腔医务工作者以及口腔医学助理编辑、助教、护士、技师以上技术职称者 ;

(四)从事与口腔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上述条件者;

(五)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与口腔医疗、预防、教学、科研有关机构的科技人员并符合第1项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