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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口腔醫學會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江蘇省口腔醫學會的前身是江蘇省醫學會口腔醫學分會,2010年11月經江蘇省民政廳批准成為江蘇省一級學會。學會業務主管單位為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為江蘇省民政廳,行政掛靠在南京醫科大學口腔醫學院(江蘇省口腔醫院)。學會法人代表[1]為王林會長。

目錄

機構簡介

江蘇省口腔醫學會是省內口腔醫務工作者自願申請加入結成的全省性、學術性、非營利性並依法登記的法人社團組織,也是江蘇省口腔醫務工作者之家,是發展江蘇 省口腔醫學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學會主要任務是組織全省口腔醫務工作者開展口腔醫學學術交流;為會員和專業人員及大眾提供口腔醫學信息服務;普及口腔醫學 衛生知識;開展醫師培訓、繼續醫學教育和專業知識教育;組織開展國際間學術交流;向有關部門反映口腔醫師的合理意見和要求。

學會每4年召開一次全省代表大會,設有理事會負責日常的學會工作,目前理事會有會長1人,副會長8人,秘書長(兼)1人,常務理事27人,理事81人。學會辦公室設在南京醫科大學口腔醫學院。 學會目前下設8個專業委員會(分會):牙體牙髓病學專業委員會、牙周病[2]學專業委員會、口腔頜面外科學專業委員會、口腔正畸學專業委員會、口腔修復學專業委員會、口腔種植專業委員會、全科醫療分會、民營口腔醫療分會。

學會堅持「依法辦會、民主辦會、學術辦會、廉潔辦會」的辦會原則,團結全省口腔醫務工作者,為提升江蘇口腔醫學的學術研究、醫療服務水平作出應有的貢獻。

江蘇省口腔醫學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江蘇省口腔醫學會(英文名稱Jiangsu Stomatological Association. 縮寫為JSS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江蘇省內口腔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和口腔專業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依法辦會、民主辦會、學術辦會、廉潔辦會。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廣大口腔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促進我國口腔醫學科學技術的繁榮與發展,促進口腔醫 學科學技術的普及與推廣,促進口腔醫學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與提高,為提高我省人民的口腔健康水平服務。

本團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

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是江蘇省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口腔醫學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研討,加強學科間和相關學術團體間的橫向聯繫和協作;

(二)編輯出版口腔醫學科學普及讀物及口腔醫學信息資料;建立口腔醫學專業網站和公共微信交流平台,為會員、專業人員及大眾提供信息服務;

(三)開展口腔醫療、預防保健服務,普及口腔醫學衛生知識,提高廣大群眾的口腔衛生知識水平及自我保健意識;

(四)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專業知識教育,鼓勵和組織會員努力學習和不斷更新科學知識與技能,提高會員及廣大口腔醫學科技工作者(包括開業醫師)的水平;

(五)開展口腔相關專業各類人員的培訓工作;

(六)加強同國內外/境內外口腔醫學(牙醫學)學術團體和口腔醫學(牙醫學)科技工作者的聯繫和交往,開展國際間的學術交流;

(七)開發和推廣口腔醫學科學技術新成果、新技術、新產品,並為其提供諮詢和服務,舉辦口腔醫療設備及材料展覽,構建企業與專業人員交流的平台;

(八)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開展有償技術服務。承擔國家醫學科學技術決策論證工作;

(九)依法維護會員和口腔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權利,向黨和政府反映他們的合理意見和要求。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九條 自願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中華口腔醫學會有效會員;

(三)具有執業資格的口腔醫務工作者以及口腔醫學助理編輯、助教、護士、技師以上技術職稱者 ;

(四)從事與口腔醫學有關學科的工作,具備上述條件者;

(五)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從事與口腔醫療、預防、教學、科研有關機構的科技人員並符合第1項者。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審核,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