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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信片。原图链接

明信片是一种不必封函省贴邮票和即可交邮局寄递的邮件。其正面为信封的格式,反面具有信笺的作用。因所写的内容公开,可被他人所看见,内容通常不涉及隐私权之虞,故称为明信。

定义

台湾中华邮政为例,明信片书写于单一纸片上,不加封套交寄,并依邮局公告之纸质、规格制作之文件。它的型式有多种,依邮局发行之邮政明信片,分横式、直式2种,惟独寄往国外者,仅限横式1种。尺寸最大为 14.8×10.5 公分,最小为 14×9 公分。[1]明信片与信函、特制邮简、印刷物、盲人文件及小包归属函件种类各有其定义、形式尺寸及制作。

制作

中华邮政发行的明信片为“邮政明信片”(postal card,带邮资符),民间印制者则以泛称之“明信片”(postcard)。明信片除由邮局发行外,任何人可按照规定之纸质、尺寸,并以每平方公尺 180 公克以上,且不逾 250 公克之白色纸料自行印制,但不得刊印“邮政”字样及邮资符志或类似花纹。自制之明信片,其纸质、尺寸不合规定者,应按信函交付邮资。现阶段明信片邮资每件5元,限时明信片每件12元。

规格

明信片规格说明-按照中华邮政营业规章规定,顾客自行印制之明信片规格,应符合邮政法规下列各条规定:

  • 第 13 条 明信片规格应为长方形,并须以每平方公尺 180 公克以上,且不逾 250 公克之白色料印制,其尺寸最大者为14.8公分乘10.5公分,最小者 14 公分乘 9 公分。许可差均为 2 公分。明信片纸张表面应平整光滑,不得有突出部分。
  • 第14条 明信片除由本公司发行外,任何人得依前条规定自行印制。但不得刊印“邮政”字样及邮资符志或类似花纹。本公司以外之任何人自行印制之明信片,不符前项规定者,按信函交付邮资。
  • 第16条 横式明信片正面右半幅、直式明信片正面应留空白,备供下列事项之用:书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邮递区号;黏贴邮务签条或注明邮务事项。如挂号及递送方法等。[2]

发展历史

1869年,奥地利一位博士发表文章建议,应该开发明信片,并将其列为印刷品邮件,以降低邮费价格。奥地利邮政部采纳了他的建议。同年10月1日,明信片在维也纳邮局正式发行。因此,奥地利成为世界上最早发行明信片的国家。由于明信片使用简便,邮资便宜,深受人们欢迎。

奥地利发行首张明信片

1861年美国费城约翰•P•卡尔顿将明信片的专利售予H·L•利普曼。利普曼制作了镶有边框的明信片,并加上“利普曼邮政卡片”(Lipman's postal card)的标志。9年后欧洲也开始制作明信片。 1869年在奥地利发行的全世界第一张印有邮票的明信片,3个月就投寄了300多万张。德国邮政部门闻讯后惊奇不已,于1870年7月已也正式发行了明信片。紧接著,英,美,瑞士等国的明信片也相继问世。1870-1871年间作为普法战争中战地往来信件的明信片获得高度青睐,极短时间内普及。1873年美国开始发行带有邮资的邮政明信片,原因是人们想找一些更方便的方法来寄送便签而制作了明信片。

美国明信片官方发行

1893年美国发行一张用来宣传芝加哥哥伦布纪念博览会的明信片。此后美国政府就政府透过邮政部的规范,准许印刷商发行1分明信片(1便士明信片)。 1898年5月19日美国国会通过了私人邮寄卡片法案,准许私人出版商和印刷厂制作明信片。不过最初美国政府并不允许私人企业称自行印制的卡片为“明信片”,所以他们只好称之为“纪念品卡”(souvenir cards)。虽然这个禁令到1901年被撤销,但直到1908年人们才被准许将地址写在卡片的侧栏。

参考资料

  1. 国内函件-业务说明中华邮政全球资讯网
  2. 邮务业务专区-明信片规格说明中华邮政全球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