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欢迎当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实资料,洗刷冤屈,终结网路霸凌。

惠州市旅游协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跳转至: 导航搜索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

惠州市旅游协会是一家走过22年发展历程的社会团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和广东省旅游局、市委、市政府、市旅游局中心工作,坚持“服务会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办会宗旨,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为先导,以加强协会自身建设为突破口,凝聚和团结全体会员企业,全力推动惠州市旅游事业发展。

协会一路走来,在社会各届和会员单位的支持下,先后荣膺“2008年度惠州市优秀社团”等荣誉,受到市民政局的表彰,和省旅游协会的高度肯定,省旅游协会副秘书长蔡涛表示:惠州旅游协会的工作走在了全省前列!

惠州市旅游协会第七届理事会[1]换届以来,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按照《惠州市旅游协会章程》的要求,坚持把“服务”作为协会工作的宗旨,紧紧围绕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和会员的需要,架桥梁、连纽带,积极发挥好协会职能作用。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本协会名称:惠州市旅游协会:英文译名:HuizhouTourismAssociation;英文缩写:HZTA。

第二条性质

本会是由全市的旅行社、旅游酒店、旅游景区(点)及与旅游事业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为发展我市的旅游事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旅游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2] ,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宗旨

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全市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惠州市旅游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惠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旅游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宣传和树立旅游新观念。

(二)动员社会共同营造旅游大环境,塑造旅游新形象。

(三)协助政府和企业开发旅游资源,拓展旅游市场。

(四)为企业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咨询,在企业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五)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完善旅游行业的自我管理。

(六)发展对外友好往来,促进同业合作交流。

(七)协调各会员单位,搞好横向联系,共同拓展市场,提高经济效益

(八)组织旅游理论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九)编辑出版资料刊物,传播交流旅游信息。

(十)协调协会内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一)接受企业和政府委托,办理当办事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接受的会员为:本市的旅行社、旅游酒店、旅游景区(点)、与旅游事业密切相关的其他企事业单位或旅游企业驻惠机构。不设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四)在旅游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五)愿意交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营业执照等文件;

(二)填写入会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在特殊情况下,由协会秘书处按会员条件审核,由会长签准,并在下一次常务理事会上予以确认。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日常工作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优先获得本会的信息资料和其它服务;

(三)对本协会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四)当会员合法权利受到影响侵犯时,有权要求本协会提供帮助;(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并支持本协会工作和各项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信息和资料;

(五)接受本协会的评议和调解,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六)未经本协会同意,不能以本协会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七)会员单位的主要领导如有变动,须书面通知本协会的秘书处。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交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严重违反行规行约和行业纪律,或有违法行为,损害本协会声誉,损害旅游业的声誉,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或被除名,缴交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议。

第十七条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设立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两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理事若干名。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二)、(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长1人,监事2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其他职务,其本人因工作需要调离或其他原因不在原工作岗位的,其在本协会的职务自然丧失。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最长八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本协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不得在相关企业兼职。秘书长和会长不得在同一企业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本会理事会享有对秘书长的聘任权。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协调本协会的旅行社分会、旅游景区(点)分会以及旅游

饭店协会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监事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

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长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的正当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副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会会长应主持制定本会的财务管理制度,报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秘书处每年应向理事会公布年度财务收支状况。

第四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二0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视频

惠州市旅游协会 相关视频

映画奇观——惠州市旅游协会旅游宣传片
惠州市旅游宣传片-《一切精彩惠发生》5分钟完整版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