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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山县图书馆

岐山县图书馆成立于1978年,1992年图书馆迁新址于凤鸣东路8号,总建筑面积794平方米。在职人员10人,其中党员7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8人,中级职称3人。总藏书20万册。年订阅报纸、杂志60多种,年新购图书5千册次。馆藏文献中,有比较系统的参考工具书,还有珍贵的古籍特藏本,涉及社会科学[1]、自然科方面的书刊更为丰富。馆内开设有图书流通、报刊阅览、业务辅导、电子阅览、多媒体等项业务。每周坚持免费开放56小时。

目录

基本介绍

岐山县图书馆成立于1978年,1992年图书馆迁新址于凤鸣东路8号,总建筑面积794平方米。在职人员10人,其中党员7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8人,中级职称3人。

岐山县图书馆是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服务为前提的综合性公共图书馆,是科学文化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岐山地区藏书、目录、业务辅导的中心。其业务受省、市图书馆指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受陕西省分中心指导。

县图书馆坚持“读者第一,服务至上”的宗旨,积极开展各类读者活动,坚持送书下乡,服务大众。2011年馆内借阅全面实行免费开放,采用最新图书馆管理系统,编目、借阅、办证和书目搜索等业务都实现了计算机自动化。县图书馆紧紧抓住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全面建设的东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强内部管理,充分发挥公共图书馆在文化传播、文献收藏、信息共享等文化服务领域的主阵地作用,全力建设“文化旅游名县”。

2008年文化共享工程岐山县支中心建成,拥有30台电脑的多媒体电子阅览室对外开放,同时,还建成了14个乡镇,144个村文化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初步形成覆盖全县的公共文化体系网点。利用文化信息数字资源开展电子阅读、讲座培训、历史文化、电影戏剧等内容,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缩小城乡数字鸿沟,达到优秀文化信息共建共享。

近年来,县图书馆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及文化广电局的正确领导下,图书馆事业有了长足发展。1999年被文化部命名为“国家三级图书馆”称号,2004年、2009年经文化部复审后继续保持“国家三级图书馆”的荣誉,曾多次荣获省、市、县“创佳评差”、“巾帼文明示范岗”、“先进单位”的称号。

馆藏实力

总藏书20万册。年订阅报纸、杂志[2]60多种,年新购图书5千册次。馆藏文献中,有比较系统的参考工具书,还有珍贵的古籍特藏本,涉及社会科学、自然科方面的书刊更为丰富。馆内开设有图书流通、报刊阅览、业务辅导、电子阅览、多媒体等项业务。每周坚持免费开放56小时。

实用信息

规章制度

一、衣着整洁、端庄。衣冠不整、穿背心、拖鞋者,谢绝入内。

二、随身物品请寄存指定地点,不得携入阅览室。

三、图书馆内严禁吸烟

四、请勿携带易燃、易爆等物品入馆,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安全。

五、请勿怀抱幼儿进入楼区,儿童须在成人带领下方可进馆。

六、楼内请勿喧哗、戏闹、追逐、吵架斗殴,保持环境安静。

七、爱护公共设施,损坏公物按原价赔偿。损坏消防设施, 须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八、请勿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画、乱贴、乱涂、乱刻等。

九、车辆请停放在指定地点。

岐山县图书馆文献资料赔偿制度

本馆藏文献(图书、报刊、光盘)属国有资产,读者在借阅文献期间,如有违反借阅规则损毁、遗失等情况发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 图书、报刊、光盘损毁:指涂画、折叠、撕页、污损以及损坏条形码等。1、普通图书、报刊每页按1元赔偿; 2、珍贵图书加倍赔偿;3、多卷书按整套书定价赔偿;4、普通古籍每页按100元赔偿,善本古籍每页按600元赔偿;5、损毁图书条码或磁条者,每册收取加工费3元; 6、光盘损毁导致不能播放者,每张按定价的3倍赔偿。

二、文献遗失:读者在借阅文献期间,遗失所借文献,应以同版本完好无损之相同文献赔偿,如无法以相同文献赔偿, 可按原文献定价的3—30倍赔偿。赔偿后,一旦获得原文献,即可凭赔款收据办理退款手续。

三、偷窃文献:读者在借阅文献时,未办理借阅手续,擅自将文献带出馆外,据为己有,一经发现,即以偷窃论处,并处以被窃文献定价3—30倍罚款。屡次窃书者,将报告治安管理部门处理,同时通报所在工作单位。

发生上述情况者,在未按规定办理赔偿前,其所持借阅证将被停止服务。保护图书,人人有责。读者在借阅文献时 ,要仔细检查文献是否完好,如有损毁,请及时向工作人员申明,加盖文献污损印记,以免引发责任纠纷。

读者证申办须知

一 申办条件

凡持本人有效证件(含身份证、户口簿)均可办理。

二 类型和功能

每位读者须缴纳借阅保证金100元,办理普通读者证一张,持证每次可借中文图书2册,借期14天,在规定天数内可续借一次。

三 申办程序

1、填写《读者证申请表》。

2、将填好的《读者卡申请表》连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交办证处工作人员。

3、交费后领取相应的读者证及交款收据。

四 注意事项

1、读者证使用前请仔细阅读本馆各项借阅规则和制度,自觉遵守。

2、对借阅书刊请妥善保管,如有污损或丢失情况,依照《岐山县图书馆文献资料赔偿制度》进行处理。

3、读者证限本人使用,他人可代还图书,但不能代借图书。

五 挂失补办及退卡办法

1、 读者证磨损 不能使用时,可在本馆办证处更换新证,只收取工本费5元。

2、读者证丢失后,请立即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保证金收据到办证处办理挂失补证手续。补证需交纳工本费10元,补证后原证自行作废。

3、退证前需还清所借书刊,结清滞纳金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读者证、保证金收据,退还保证金。

4、退证时保证金收据丢失者,持本人读者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满一周后持本人读者证、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填写《挂失登记表》,退还保证金。

借阅室借阅须知

一、读者持本人读者证可办理文献外借手续。

二、每次限借中文图书2册,借期14天,可续借1次,续借期限为14天(即在续借操作执行日加14天计算)。逾期未还,中文图书每册每天须缴纳逾期费0.10元。

三、请爱护所借图书,不得撕页、污损、勾划、题写、调换、剪裁、折叠、丢失等;未办理外借手续,不得将书刊携出室外,违者按“岐山县图书馆文献资料赔偿制度”处理。

四、借阅时发现图书有污损现象,应向工作人员申明,由工作人员做技术处理。还书时若发现有新的污损情况,须按上述赔偿制度相关条款处理。

五、为方便他人借阅并提高图书利用率,每位读者一次取阅图书不超过2册,并请在本室阅览。阅后需要归架图书,请放在还书台上,由工作人员归架。

六、请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严禁吸烟、饮食、喧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手机等通讯设施请置于静音状态。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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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