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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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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杂技家协会成立于1980年6月,隶属于山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山东省杂技艺术家协会成立以来,在党的文艺方针的指引下,在省文联党组正确领导下,山东省杂技艺术家协会与全省杂技艺术[1]工作者共同努力,创作演出了一大批精品节目。一步一个台阶地登上了世界杂技艺术的高峰,屡次在国际大赛中荣获“金小丑奖”、金奖,用金牌铸就了山东杂技艺术的辉煌。跨进新世纪以来,山东杂技再攀新的艺术高峰,涌现出了一大批像《蹬板凳》、《车技》、《草帽》、《蹬鼓》、《凌空腾越——蹬人》等高难艺术水准的节目,在全国和世界杂技大赛中摘冠夺珠,为山东人民争得了荣誉。

山东省杂技艺术家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修订本章程。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山东省杂技艺术家协会,英文全称是SHANDOGN PROVINCE ACROBATICS ASSOCIATION,缩写为SPAA,简称“山东省杂协”。

第三条 本会住所为济南市槐荫区威海路2766号山东文化艺术大厦。

第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会员会费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广泛团结、组织杂技艺术家和杂技工作者,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文化自信,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贡献力量。承担杂技艺术门类的作品创作;组织赛事评选、演出展览、评审考级等工作;承担艺术人才培养、学术研究交流、文艺志愿服务、传统艺术整理与保护、会员服务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组织、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弘扬杂技优秀传统文化,用杂技艺术服务群众,在行业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杂技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八条 本会所在党支部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会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会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九条 山东省杂技艺术家协会的举办单位是山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十条 举办单位按照党和政府赋予的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单位的公益性。

第十一条 举办单位行使本会的举办权、重大事项决议权、资金管理权等。

第十二条 举办单位审定本会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对本会人员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职工不断推进工作创新。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本会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本会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为本会构建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提供支撑和有利条件,保障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山东省杂技艺术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山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领导下,由全省杂技艺术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杂技艺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广大杂技艺术家联系群众、走向市场、服务社会的重大平台;是繁荣杂技艺术事业、发展杂技艺术产业、建设山东经济文化强省的重要力量。山东省杂技艺术家协会是中国杂技家协会和山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七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各市、大企业、高等院校、驻鲁部队、省直机关等单位的杂技团体,经申请并由主席团主席团会议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推选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二)介绍其会员加入本会;

(三)参加本会开展的业务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五)推选山东省杂技艺术家协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推荐其会员加入本会;

(六)有退会的自由。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组织其会员开展杂技创作和理论研究;

(三)组织其会员支持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四)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五)维护本会整体形象,支持本会事业发展;

(六)加强会员管理监督、引导服务,建设基层杂技艺术队伍;

(七)接受本会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凡年满18周岁,户籍在山东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热爱杂技艺术事业,在杂技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思想文化素质,无犯罪记录,无不良征信记录,赞成本会章程的山东省专业或业余杂技艺术工作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的团体会员单位或有关部门推荐,报本会审核,由主席团会议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在杂技艺术表演、理论研究、综合艺术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平或一定艺术影响者;

(二)多年从事杂技艺术创作实际工作,并取得显着成绩者;

(三)从事杂技艺术组织工作,并在市级以上杂协担任主席职务,在实际组织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四)爱好杂技、达到一定艺术水平,对本会工作有特殊贡献者;

(五)同等条件下,新文艺群体可优先吸纳入会。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受本会有关福利待遇;

(三)参加本会开展的业务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会员退会需由所在团体会员单位审核并报山东省杂技艺术家协会审批。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开展创作和研究,支持协会各项业务活动;

(五)维护协会整体形象,支持协会各项事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本会根据国家法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利。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主席团会议将取消其会籍:

(一)受法律制裁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二)多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者;

(三)不交纳会费者;

(四)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声誉,给本会工作造成损害者。

第二十二条 会员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纪律,违反本会章程、社会公德、艺术道德,损害本会权益和声誉的,视情节轻重,经一定程序后,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报本会主席团批准,可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开除会籍及取消理事资格等处理,并相应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修改协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四)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和相关单位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单位主持日常工作的一名负责人作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其理事资格由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推举另一位负责人担任,报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驻会负责人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每年度召开成员述职会,听取各主席团成员年度工作述职,任期内两次不参加述职的,按自动退出协会职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与义务。连续三次不参加或不参与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按自动退出协会职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三十条 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纪律、本会章程的领导机构成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规定程序,可予以撤换、调整或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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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