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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自然资源局(贵州省安顺市自然资源局),是安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规章,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考核标准。贯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并监督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省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实施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牵头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报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制度和规程。指导城乡规划设计市场工作。负责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依法实行用地选址、规划行政许可与规划竣工验收认可等制度。负责指导县乡(含建制镇、乡和村庄)规划。

(八)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要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拟订生态补偿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执行国家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查询。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拟订并实施相关规划和计划。执行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要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按规定做好大数据[2]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五)开展自然资源对外交流合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相关工作。

(十六)根据授权对地方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地方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八)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局。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十)职责调整情况。

1.将原市国土资源局(市测绘地理信息局、市不动产登记局)的职责,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市城乡规划局的职责,市水务局的水资源、市畜牧兽医局的草原资源、市林业局的森林资源、湿地资源等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入市自然资源局。

2.将原市国土资源局(市测绘地理信息局、市不动产登记局)、原市城乡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收回机关,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二十一)职能转变。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加强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机要、档案管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定,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承担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参与提出备选项目;承担机关财务工作。

二、综合科

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承担重要文件文稿起草工作,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归口管理;承担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

三、法规和执法监督科

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承担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有关工作,推进自然资源系统依法行政;组织协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及行政赔偿工作;承担法律顾问有关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并依法进行有效监督;执行自然资源督察制度,落实国家和省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要求;根据授权,承担对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督查指导地方落实自然资源督察意见;执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法律法规,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查处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测绘违法等案件,指导协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承担自然资源信访工作;指导地方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科

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实施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共享和利用监督;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并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五、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科

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实施相关考核标准;贯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用地规划管理工作,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承担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监督执行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建立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承担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工作,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执行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六、国土空间规划科

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区(开发区)总体规划、中心城区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含重点地段、重要节点及重大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报批工作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城市设计审查、报批工作;负责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申报、审核和备案登记管理;负责制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推动城乡规划的技术进步。

七、建设工程规划科

负责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总图)及重要建筑外装饰设计;负责核实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核房屋建筑设计施工图纸;负责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档案的形成和移交。

八、建设项目管理科

负责建设项目批后监管工作;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九、市政工程规划科

负责协调和参与城市市政设施、各类管线规划的编制;负责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审查、报批;负责提出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负责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十、县乡规划管理科

负责安顺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边界内乡镇村规划管理工作;核发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竣工核实;指导县(区)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等的编制、报批和实施;负责安顺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边界外规划区范围内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其它规划的技术审查;指导村镇规划编制、报批、实施工作;负责县(区)区域内依法应当由省、市办理规划选址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工作;指导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重建)规划工作。

十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监督科

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执行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承担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征地补偿标准制定工作;承担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

承担国土空间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提出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建议,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三、矿产资源管理科

承担市级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工作,开展矿业权市场建设;统计分析并指导监督全市矿业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油气矿业权管理工作;承担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实施矿产资源政策和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矿产地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

十四、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

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要项目;贯彻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承担测绘项目备案工作;落实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开展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承担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限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负责城乡规划测绘成果更新及管理;拟订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开展高新技术建设;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运用,承担自然资源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担大数据管理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相关工作;负责城乡规划信息化工作;负责多规合一信息化平台建设。

十五、人事科

承担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的具体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机关党委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工作。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