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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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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学会,成立于1996年10月19日,位于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38号,开展市场监督管理理论研究,提高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机构简介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天津市机构改革中新组建的政府直属机构。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市商务委员会[1]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职责等整合,组建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市政府组成部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不再保留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质量立市战略和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市场监管规划、计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本市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本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本市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本市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本市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承担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本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检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并实施监督。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本市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2]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本市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检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定期发布相关信息。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并组织实施。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和批准发布工作并实施监督。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全市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负责商品条码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本市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 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制定市场监督管理的科技发展和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市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的新闻宣传、教育培训、对外合作交流和信息发布工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招商引资工作。

(十八)负责市场监管体系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九)管理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二十)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本市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本市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改革,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1)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2)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1)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制定、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2)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4.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职责分工。(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与食盐专营有关的许可、检查和处罚。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与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检查和处罚。(2)两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相互配合,通过政务信息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制度。两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5.与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粮食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含食用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粮食(含食用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6.与市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实施商标权、专利权侵权判断标准,指导实施商标专利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建立机制,做好政策标准衔接和信息通报等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7.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所获荣誉

2021年11月,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法规处(执法监督处)被全国普法办公室拟表彰为2016-2020年全国普法工作先进单位。

2021年12月,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被授予“全国市场监管卫士”集体称号。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