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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擬訂特種設備目錄和安全技術規範;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進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鍋爐[1]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按規定權限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查處相關重大違法行為;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推動特種設備安全科技研究並推廣應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節選)

(2022年3月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2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合規、規範統一、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則。

第三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主管全國市場主體統一登記管理工作,制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制度措施,推進登記全程電子化,規範登記行為,指導地方登記機關依法有序開展登記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工作,加強對轄區內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工作的統籌指導和監督管理,提升登記管理水平。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可以依法承擔個體工商戶[2]等市場主體的登記管理職責。

各級登記機關依法履行登記管理職責,執行全國統一的登記管理政策文件和規範要求,使用統一的登記材料、文書格式,以及省級統一的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系統,優化登記辦理流程,推行網上辦理等便捷方式,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提供規範化、標準化登記管理服務。

第四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並持有50%以上股權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記管理由省級登記機關負責;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記管理由地市級以上地方登記機關負責。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轄區登記管轄作出統一規定;上級登記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將部分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工作交由下級登記機關承擔,或者承擔下級登記機關的部分登記管理工作。

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第五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統一登記管理業務規範、數據標準和平台服務接口,歸集全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信息。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登記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統一的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系統,歸集市場主體登記管理信息,規範市場主體登記註冊流程,提升政務服務水平,強化部門間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提升市場主體登記管理便利化程度。

第二章 登記事項

第六條市場主體應當按照類型依法登記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類型、經營範圍、住所、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姓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

(二)非公司企業法人:名稱、類型、經營範圍、住所、出資額、法定代表人姓名、出資人(主管部門)名稱。

(三)個人獨資企業:名稱、類型、經營範圍、住所、出資額、投資人姓名及居所。

(四)合夥企業:名稱、類型、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出資額、執行事務合伙人名稱或者姓名,合伙人名稱或者姓名、住所、承擔責任方式。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其委派的代表姓名。

(五)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名稱、類型、經營範圍、住所、出資額、法定代表人姓名。

(六)分支機構:名稱、類型、經營範圍、經營場所、負責人姓名。

(七)個體工商戶:組成形式、經營範圍、經營場所,經營者姓名、住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名稱。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市場主體應當按照類型依法備案下列事項:

(一)公司:章程、經營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的出資數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登記聯絡員、外商投資公司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

(二)非公司企業法人:章程、經營期限、登記聯絡員。

(三)個人獨資企業:登記聯絡員。

(四)合夥企業:合夥協議、合夥期限、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和出資方式、登記聯絡員、外商投資合夥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

(五)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成員、登記聯絡員。

(六)分支機構:登記聯絡員。

(七)個體工商戶:家庭參加經營的家庭成員姓名、登記聯絡員。

(八)公司、合夥企業等市場主體受益所有人相關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述備案事項由登記機關在設立登記時一併進行信息採集。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制度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另行制定。

第八條市場主體名稱由申請人依法自主申報。

第九條申請人應當依法申請登記下列市場主體類型: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企業;

(三)個人獨資企業

(四)普通合夥(含特殊普通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

(五)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

(六)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

分支機構應當按所屬市場主體類型註明分公司或者相應的分支機構。

第十條申請人應當根據市場主體類型依法向其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所在地具有登記管轄權的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登記市場主體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應當符合章程或者協議約定。

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未決定委託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有限合伙人外,申請人應當將其他合伙人均登記為執行事務合伙人。

第十二條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經營範圍規範目錄,根據市場主體主要行業或者經營特徵自主選擇一般經營項目和許可經營項目,申請辦理經營範圍登記。

第十三條申請人申請登記的市場主體註冊資本(出資額)應當符合章程或者協議約定。

市場主體註冊資本(出資額)以人民幣表示。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出資額)可以用可自由兌換的貨幣表示。

依法以境內公司股權或者債權出資的,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評估、轉讓,符合公司章程規定。

第三 章登記規範

第十四條申請人可以自行或者指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備案事項。

第十五條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人可以通過全國統一電子營業執照系統等電子簽名工具和途徑進行電子簽名或者電子簽章。符合法律規定的可靠電子簽名、電子簽章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在辦理登記、備案事項時,申請人應當配合登記機關通過實名認證系統,採用人臉識別等方式對下列人員進行實名驗證:

(一)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負責人;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三)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合伙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成員、個體工商戶經營者;

(四)市場主體登記聯絡員、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

(五)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委託代理人。

因特殊原因,當事人無法通過實名認證系統核驗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經依法公證的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證件到現場辦理。

第十七條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備案事項,申請人可以到登記機關現場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市場主體登記註冊系統提出申請。

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備案事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不得利用市場主體登記,牟取非法利益,擾亂市場秩序,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八條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予以確認,並當場登記,出具登記通知書,及時制發營業執照。

不予當場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接收申請材料憑證,並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情形複雜的,經登記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並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申請人補正後,應當重新提交申請材料。

不屬於市場主體登記範疇或者不屬於本登記機關登記管轄範圍的事項,登記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第十九條市場主體登記申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或者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並出具不予登記通知書。

利害關係人就市場主體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或者其他有關實體權利提起訴訟或者仲裁,對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造成影響的,申請人應當在訴訟或者仲裁終結後,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

第二十條市場主體法定代表人依法受到任職資格限制的,在申請辦理其他變更登記時,應當依法及時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市場主體因通過登記的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繫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在申請辦理其他變更登記時,應當依法及時申請辦理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公司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合併、分立的,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公告期45日,應當於公告期屆滿後申請辦理登記。

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併、分立的,應當經出資人(主管部門)批准,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登記。

市場主體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

第二十二條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市場主體申請登記、備案事項前需要審批的,在辦理登記、備案時,應當在有效期內提交有關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有關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未規定有效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超過90日的,申請人應當報審批機關確認其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市場主體設立後,前款規定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內容有變化、被吊銷、撤銷或者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批准文件、許可證書重新批准之日或者被吊銷、撤銷、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第二十三條市場主體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名稱、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經營者或者負責人)姓名、類型(組成形式)、註冊資本(出資額)、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經營範圍、登記機關、成立日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場主體可以憑電子營業執照開展經營活動。

市場主體在辦理涉及營業執照記載事項變更登記或者申請註銷登記時,需要在提交申請時一併繳回紙質營業執照正、副本。對於市場主體營業執照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的,登記機關在完成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後,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營業執照作廢。

第二十四條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其主體資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中國與有關國家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對認證另有規定的除外。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者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無需提供公證文件的除外。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