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哈尔滨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2015年,是经哈尔滨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社团组织,业务主管部门为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哈尔滨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是由市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检验、检测等企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及相关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1]。
协会宗旨
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2]、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技术进步、行业自律、信息交流、人力资源开发、技术协作为中心,以提高特种设备企业及人员素质为基本要点,以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为目的,做好双向服务工作。发挥知识密集、人才荟萃的优势,在政府部门和会员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特种设备安全、节能与技术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
业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的规定。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会员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二)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工作,包括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委托的事项,提供政府购买服务;
(三)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依法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业务培训、合作交流、技术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四)调节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纠纷;
(五)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六)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的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七)依法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八)参与有关行业标准的论证和制定,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九)为会员单位和社会开办特种设备的岗位培训和咨询工作,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满足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法律法规要求。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哈尔滨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英文译名:Harbin Special Equip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HSEI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哈尔滨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是由市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检验、检测等企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及相关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
本章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国家规定的设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技术进步、行业自律、信息交流、人力资源开发、技术协作为中心,以提高特种设备企业及人员素质为基本要点,以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为目的,做好双向服务工作。发挥知识密集、人才荟萃的优势,在政府部门和会员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特种设备安全、节能与技术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哈尔滨市。 本协会的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耀景街27号。邮编:150006 电话:86423651、1393652901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的规定。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会员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二)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工作,包括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委托的事项,提供政府购买服务;
(三)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依法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业务培训、合作交流、技术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四)调节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纠纷;
(五)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六)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的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七)依法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八)参与有关行业标准的论证和制定,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九)为会员单位和社会开办特种设备的岗位培训和咨询工作,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满足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协会的资产、财务管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7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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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关于社会团体的税收优惠政策,看这一篇就够了 ,搜狐,2021-11-17
- ↑ 宪法基本知识解读 ,搜狐,202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