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反傾銷就是, 比如,當本國人看到來自某一外國的某種進口產品價格極其低, 比本土產品低很多,低得不正常, 因而懷疑其低於成本價,那麼本國生產該產品的企業就會像商務部舉報申請反傾銷調查, 商務部再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相關規定做一系列調查(理想情況下), 然後判斷這一外國是否為惡意壓低商品價格至成本價以下, 如果確實低於成本價, 而非競爭優勢,則採取反傾銷措施,比如加征懲罰性關稅(提高從該國進口這種貨物的價格)。
現在,反傾銷調查往往成為貿易保護主義的工具。一些國家為了保護本國某產業,向低價出口該產品至該國的國家發起反傾銷調查,奇怪的是儘管很多時候這是競爭優勢,但反傾銷調查居然通過了,然後出口國就被莫名其妙地徵收了懲罰性關稅。一般這種情況下,遭「反傾銷」的國家也會進行報復。
另外,很多國家將反傾銷作為一個政治手段, 而非純粹為了維護貿易公平而做的. 比如有些國家認為中國使用勞力過於低價, 雖然沒有壓低銷售品的價格至成本價以下, 但卻使用了不正當的競爭手段降低成本(如故意"剝削"勞工), 所以認定中國的出口向該國的貨物為傾銷, 並徵收懲罰性關稅[1]
理解
如美國政府規定:外國商品剛到岸價低於出廠價格時被認為商品傾銷,立即採取反傾銷措施。 世貿組織的《反傾銷協議》規定,一成員要實施反傾銷措施,必須遵守三個條件:首先,確定存在傾銷的事實;第二,確定對國內產業造成了
反傾銷貿易戰
實質損害或威脅,或對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第三,確定傾銷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按照傾銷的定義,若產品的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格,就會被認為存在傾銷。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格的差額被稱為傾銷幅度。所以,確定傾銷必須經過三個步驟:確定出口價格;確定正常價格;對出口價格和正常價格進行比較。 正常價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貿易條件下出口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可比銷售價格。如該產品的國內價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國同類產品出口價格來確認正常價格。 與啟動反補貼調查不同的是,傾銷行為的受害國在開始反傾銷調查前沒有與當事成員進行磋商的義務;在審查傾銷對國內產業的影響時,需要考慮傾銷幅度的大小並確定傾銷幅度。世貿組織規定,傾銷幅度不超過進口價格2%。被反傾銷的產品進口量占同類產品進口比例不超過3%是可以忽略不計的傾銷幅度的最低限額。 反傾銷的最終補救措施是對傾銷產品徵收反傾銷稅。徵收反傾銷稅的數額可以等於傾銷幅度,也可以低於傾銷幅度。
儘管反傾銷調查並未結束,但在已經初步裁定存在傾銷及其造成的損害,並防止傾銷在調查過程中繼續造成損害,各當事方已經得到充分的提供情況和發表意見的機會的前提下,受害成員可以採取臨時措施。
另外一種補救措施是價格承諾。若出口商自願作出了令人滿意的承諾,修改價格或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則調查程序可能被暫停或終止,有關部門不採取臨時措施或徵收反傾銷稅。
與啟動反補貼調查程序一樣,一成員政府應該在接到國內受傾銷產品損害的企業或產業的申請後,展開反傾銷調查。各當事方必須得到關於啟動調查的通知。它們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員政府、出口商或國外生產商、被調查產品的進口商、行業協會、進口國同類產品的生產商及其行業協會等。若沒有充分證據表明存在傾銷及其損害,或者傾銷幅度或傾銷進口數量低於最低限額,則應終止調查。
在世貿組織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貿易商和產業界,才能採取反傾銷措施。因此,一國的貿易商或產業界必須通過政府來啟動反傾銷程序。 若出口產品受到調查的成員不滿展開調查的成員所採取的行動,它可以將問題提交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解決。在這種情況下,出口商必須通過本國政府採取這樣的行動。
應訴準備
密切關注反傾銷申訴和立案動態,及時諮詢專業人士;必要時,尋求商務主管部門和相關商會及行業協會的指導;如涉案,應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積極準備相關材料和證據; 配合律師填寫問卷,以便在經過充分分析和論證後,按時遞交至調查當局。此外, 順利通過實地核查也是非常重要的環節。除此之外,在有些國家(如美國),法律抗辯和司法審查也是十分重要和有效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