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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运筹学会是正式注册登记的地区性一级学会。

催简介

北京运筹学会是正式注册登记的地区性一级学会,挂靠在北京理工大学;组织上归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领导;日常活动接受北京市科协指导;在学术上,属中国运筹学会的地方组织、参与中国运筹学会的活动,中国运筹学会的北京地区会员自然成为北京运筹学会会员。北京运筹学会的成立有利于同国内其它地区以及和国外运筹学界的学术交流,有利于争取政府机关、企业部门、群众团体等各方面的大力支持,把各个层次的学术活动开展好。

北京地区运筹学队伍近十多年来迅速成长壮大,成员分布在中国科学院、各高等院、企事业单位[1]和政府管理部门,他们在运筹学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上已获得很多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成果,得到国际同行的赞誉与好评,受到国家级、市级的表彰与奖励。在普及与教学方面,几年来的教学建设已形成大学本科、硕士、博士等不同层次的完整的教学体系,开设了各层次的运筹学课程,培养了大批运筹学人才,并且在工程、管理、军事等许多专业的人才培养中,推广普及运筹学知识。

北京运筹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运筹学会 (Beijing Operations Research Society, 英文缩写 BORS) 。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地区运筹学工作者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北京运筹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北京地区广大运筹学工作者, 进行运筹学学术交流,积极促进运筹学的普及与提高, 为运筹学的发展作出贡献,充分发挥运筹学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本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2]、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业务上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照核准登计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七条 本会注册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第二章 任 务

第八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会议,交流有关运筹学的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举办各种讲座和学习班, 提高与普及有关运筹学的理论和方法, 以及介绍运筹学在应用方面的新发展。

2.发挥学会对社会主义建设的咨询作用,开展为政府部门, 企业公司, 经济实体的技术服务, 促进我国和首都四化建设的发展。

3.开展运筹学的国内和国际性学术交流。

4.支持大专院校开设有关运筹学的课程,协助提高运筹学的教学水平,支持企业部门开展运筹学的普及和应用工作, 协助提高运筹学应用工作水平。

5.支持和协助出版部门组织有关运筹学的书籍和刊物的出版。

第九条 上述任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落实。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凡居住在北京地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承认本会会章, 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1.高等院校的毕业生,在研究,教学,生产单位,组织管理部门,从事运筹学工作三年以上,并有独立工作能力者;或有相当于本规定的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

2.热心运筹学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有关运筹学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单位推荐,经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会员。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诀定,予以取消会籍。

第十二条 凡国内外对运筹学会有重大贡献的知名人士,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请为 "顾问" 或授予 "名誉顾问"。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有优先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和优先取得本会刊物与学术资料的权利。

会员有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会章;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努力提高自身学术水平;向本会刊物提供论文和资料;积极推动我国运筹学的科研,教学和应用工作的发展;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决定学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2.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4.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新的理事会;

5.通过重要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单位部门的会员推选。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延期或提前举行。

第十五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2.制定本届理事会中期以及近期工作计划

3.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本会工作;

4.审议,批准会员入会;

5.筹备和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6.推荐优秀学术着作与论文,优秀科普作品,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推选理事长一人, 副理事长若干人, 秘书长一人, 副秘书长若干人, 报请理事会通过。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领导日常会务工作。

理事连任不得超过一次,理事长不能连任。注意培养新生力量。选举优秀的运筹学工作者及热心学会工作的人进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应积极为学会工作贡献力量。

第十七条 本会设下列工作机构协助理事会工作:

1.学术交流部;

2.应用咨询部;

3.教学与普及部;

4.编辑出版部;

5.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的其它工作机构。

以上各部的主任以及工作机构的成员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及聘任。

第十八条 学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学会办公室,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学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

第二十条 本会法人为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

1.有关业务部门拨款或资助;

2.学会举办各种事业和咨询, 技术服务等活动的收入;

3.会员会费;

4.个人或团体捐赠。

第二十四条 经费主要用于学会各项活动所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变更程序:

1.本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涉及登记证书其它内容的一般变更, 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3.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终止程序:

1.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届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