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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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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海關)是海關總署下屬的正廳(局)級海關。

北京海關的業務管轄範圍為北京市的各項海關管理工作。負責本關區徵稅、監管、緝私、出入境檢驗檢疫、統計等各項工作。

本關歷史

北京海關是海關總署下屬的正廳(局)級海關。其前身為總稅務司署於1929年1月15日成立的「總稅務司署駐北平辦事處」,其時由總稅務司署中文秘書白理查負責辦事處工作。1934年8月10日,副稅務司張勇年在北平東長安街2號正式設立「津海關區長城各口分卡駐北平辦事處」,1943年12月1日改稱為津海關北平分關。1949年2月7日,北平和平解放後,津海關北平分關被完整接收,名稱延用津海關北平關。同年9月,分關改組,更名津海關北平辦事處(建國後改為北京辦事處),隸屬津海關,徐國英任主任。195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關」正式建關。1980年2月,北京關更名為「北京海關[1]」。

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在黨委領導下承擔黨委決議的貫徹落實和黨委的日常工作,承擔機關日常運轉,以及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外事、應急管理等工作。協調口岸通關中各部門的工作關係。

法規處

承擔規範性文件及重大執法決定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牽頭承辦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牽頭推進行政審批相關工作;牽頭負責涉及檢驗檢疫業務的違法案件線索舉報工作;承擔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及法治海關建設的統籌推進工作。

綜合業務處

承擔日常業務的統籌協調、綜合管理等事項,承擔全國通關一體化相關工作。牽頭擬定業務綜合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與海關有關的技術規範、與海關管理相關的技術性貿易措施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的海關監管工作。組織實施通關流程標準、申報規範、通關運行管理等工作。組織實施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工作。承擔重大改革事項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工作。

關稅處

組織實施進出口關稅及其他稅費征管規定。承擔進出口商品歸類、海關估價、原產地及簽證管理等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國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減免,組織實施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保障措施及其他關稅措施。

衛生檢疫處

組織實施出入境衛生檢疫監管的工作制度,擬訂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預案並組織實施,承擔出入境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衛生監督、衛生處理以及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工作。

動植物檢疫處

組織實施出入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驗檢疫的工作制度,承擔出入境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按分工組織實施風險分析和緊急預防措施,按規定承擔出入境轉基因生物[2]及其產品、生物物種資源的檢驗檢疫工作。

進出口食品安全處

組織實施進出口食品、化妝品安全和檢驗檢疫的工作制度,依法承擔進口食品、化妝品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按分工組織實施風險分析和緊急預防措施。依據多雙邊協議承擔出口食品相關工作。

商品檢驗處

組織實施進出口商品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的工作制度,承擔進口商品安全風險評估、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工作。承擔國家實行許可制度的進口商品驗證工作,監督管理法定檢驗商品的數量、重量鑑定。依據多雙邊協議承擔出口商品檢驗相關工作。

口岸監管處

組織實施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的海關檢查、檢驗、檢疫工作制度。組織實施物流監控、監管作業場所及經營人管理的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境貨物的監管工作,組織實施運輸工具、貨運渠道海關管理環節的反恐、防擴散、出口管制等工作,組織實施進口固體廢物、進出口易製毒化學品等口岸管理工作。

行郵監管處

組織實施進出境人員、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快件及免稅品的海關檢查、檢驗、檢疫工作制度。組織實施暫准進出境貨物、進出境展覽品等的監管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境物品等的監管工作,組織實施行郵渠道、快件渠道海關管理環節的反恐、防擴散、出口管制等工作,以及進口固體廢物、進出口易製毒化學品等口岸管理工作。

統計分析處

組織實施關區政策研究、統計調查、貿易統計、業務統計、業務數據管理等工作。組織開展統計分析工作,發布進出口統計數據。

企業管理處

組織實施相關企業資質管理工作,承擔海關信用管理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組織開展「經認證的經營者」(AEO)認證工作,組織實施海關企業協調員工作,承擔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的職能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自由貿易實驗區制度創新和複製推廣工作。

稽查處

組織實施加工貿易業務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加工貿易手(賬)冊設立及核銷工作。組織實施海關稽查及貿易調查、市場調查等工作。

緝私局

組織實施反走私工作,查處走私、違規等行政處罰案件,偵辦走私罪案件,開展緝私情報工作。

財務處

組織實施各類資金、專用基金和國有資產、基本建設、政府採購、罰沒財物、車船裝備及制裝等相關工作,管理徵收的稅費資金和罰沒收入的收繳入庫,承擔預決算管理工作。

科技處

擬訂科技發展、科技裝備保障、信息化標準規範、實驗室建設規劃等並組織實施,開展相關科研、技術引進、科技應用項目開發、推廣和運行的管理,承擔網絡及信息系統安全工作。

督察內審處

組織實施執法監督、執法評估、內控機制和內部審計工作,組織實施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管理審計等工作。

人事處(黨委組織部)

承擔幹部人事、機構編制、海關關銜、勞動工資等工作,承擔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教育處

承擔教育培訓工作。

機關黨委(思想政治工作辦公室、黨委宣傳部、黨委巡察工作辦公室)協助北京海關黨委落實黨建、意識形態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承擔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統一戰線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團工作。在黨委領導下開展政治巡察。

監察室(黨委紀檢組)

承擔監督執紀問責工作,承擔紀檢監察隊伍的日常管理工作。

離退休幹部辦公室

承擔離退休幹部工作。

首都機場

受北京海關直接領導,按授權承擔指定口岸和區域範圍內海關各類管理工作。承擔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辦理首都國際機場空港口岸進出境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及人員的通關、檢驗檢疫、監管、徵稅等工作,實施口岸衛生監督,反饋執法作業結果。完成北京海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海關總署稅收征管局(京津)

受海關總署關稅征管司和北京海關領導,承擔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統籌收集、加工稅收風險信息,加工提煉風險規則(參數)、指令和模型;以分工行業和商品的大數據為基礎開展風險識別、研判,下達驗估、修撤、退補稅、稽核查等處置指令,向緝私移交涉稅風險線索;開展全過程作業運行監控和評估,研究風險防範對策,發布行業管理報告;提供歸類、估價、原產地的技術支持和相關工作,承擔減免稅監控和非貿渠道稅收要素的技術支持工作。完成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北京大興國際機場海關

受北京海關直接領導,按授權承擔指定口岸和區域範圍內海關各類管理工作。承擔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辦理北京大興國際機場空港口岸進出境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及人員的通關、檢驗檢疫、監管、徵稅等工作,實施口岸衛生監督,反饋執法作業結果,承擔北京大興國際機場綜合保稅區監管工作。完成北京海關交辦的其它工作。

北京車站

受北京海關直接領導,按授權承擔指定口岸和區域範圍內海關各類管理工作。承擔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辦理鐵路運輸有關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及人員的通關、檢驗檢疫、監管、徵稅等工作,實施口岸衛生監督,反饋執法作業結果。完成北京海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北京郵局

受北京海關直接領導,按授權承擔指定口岸和區域範圍內海關各類管理工作。承擔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承擔管轄區域內進出境郵遞物品的通關、檢驗檢疫、監管、徵稅等工作,反饋執法作業結果;承擔全國海關進出境印刷品、音像製品的審查、監控工作。完成北京海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中關村海關

受北京海關直接領導,按授權承擔指定區域範圍內海關各類管理工作。承擔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辦理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及其所在地海淀區的通關、檢驗檢疫(指定業務除外)、徵稅、企管、常規稽查、核查、屬地查驗、加工貿易和保稅等海關業務,反饋執法作業結果;承擔北京海關部分減免稅集中審核工作;承擔北京海關原產地證集中審核工作。完成北京海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北京東城

受北京海關直接領導,承擔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辦理北京市東城區的通關、檢驗檢疫、徵稅、企管、常規稽查、核查、屬地查驗、加工貿易和保稅等海關業務,反饋執法作業結果;承擔北京關區專項稽查任務;承擔北京關區企業資質註冊登記備案工作,承擔北京關區進口食品、化妝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和進口商備案工作,承擔出口食品原料種植場、養殖場等的備案工作,建立進口食品的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信用記錄。完成北京海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北京西城

受北京海關直接領導,承擔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辦理北京市西城區的通關、檢驗檢疫、徵稅、企管、常規稽查、核查、屬地查驗、加工貿易和保稅等海關業務,反饋執法作業結果;承擔北京關區事中、事後集中驗估工作;承擔北京關區加工貿易、保稅倉庫和出口監管倉庫集中審核工作;承擔全國軍品加工貿易集中監管工作;承擔北京地區進出口貿易性音像製品的集中監管工作。完成北京海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豐臺海關

受北京海關直接領導,按授權承擔指定區域範圍內海關各類管理工作。承擔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辦理北京市豐臺區、門頭溝區、房山區的通關、檢驗檢疫、徵稅、企管、常規稽查、核查、屬地查驗、加工貿易和保稅等海關業務,反饋執法作業結果;負責屬地及東、西城進口醫療器械的檢驗監管工作,承擔北京關區指定業務。完成北京海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海淀海關

受北京海關直接領導,按授權承擔指定區域範圍內海關各類管理工作。承擔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辦理北京市石景山區、昌平區、延慶區的通關、檢驗檢疫、徵稅、企管、常規稽查、核查、屬地查驗、加工貿易和保稅等海關業務,反饋執法作業結果;承擔海淀區部分檢驗檢疫業務;承擔北京關區指定業務。完成北京海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通州海關

受北京海關直接領導,按授權承擔指定區域範圍內海關各類管理工作。承擔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承擔北京市通州區的通關、檢驗檢疫、徵稅、企管、常規稽查、核查、屬地查驗、加工貿易和保稅等海關業務,反饋執法作業結果;承擔檢疫犬訓養、檢疫犬查驗、檢疫犬訓養人員管理及培訓工作;承擔北京關區指定業務。完成北京海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順義海關

受北京海關直接領導,按授權承擔指定區域範圍內海關各類管理工作。承擔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承擔北京市順義區、懷柔區的通關、檢驗檢疫、徵稅、企管、常規稽查、核查、屬地查驗、加工貿易和保稅等海關業務,反饋執法作業結果;承擔北京關區指定業務。完成北京海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亦莊海關受北京海關直接領導,按授權承擔指定區域範圍內海關各類管理工作。承擔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辦理北京市大興區及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的通關、檢驗檢疫、徵稅、企管、常規稽查、核查、屬地查驗、加工貿易和保稅等海關業務;承擔北京海關部分減免稅集中審核工作,反饋執法作業結果;承擔北京關區指定業務。完成北京海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天竺海關

受北京海關直接領導,按授權承擔指定區域範圍內海關各類管理工作。承擔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辦理北京天竺綜合保稅區的通關、檢驗檢疫、徵稅、企管、常規稽查、核查、屬地查驗、加工貿易和保稅等海關業務,實施口岸衛生監督,反饋執法作業結果;承擔北京關區指定業務。完成北京海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北京朝陽

受北京海關直接領導,按授權承擔指定口岸和區域範圍內海關各類管理工作。承擔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辦理北京朝陽口岸和北京市朝陽區的進出境貨物、運輸工具監管和通關、檢驗檢疫、徵稅、企管、常規稽查、核查、屬地查驗、加工貿易和保稅等海關業務,實施口岸衛生監督,反饋執法作業結果;承擔北京會展中心海關的非貿物品查驗工作;承擔北京關區指定業務。完成北京海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平谷海關

受北京海關直接領導,按授權承擔指定口岸和區域範圍內海關各類管理工作。承擔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辦理北京平谷國際陸港(臨時對外開放口岸)和北京市平谷區、密雲區的進出境貨物、運輸工具監管和通關、檢驗檢疫、徵稅、企管、常規稽查、核查、屬地查驗、加工貿易和保稅等海關業務,實施口岸衛生監督,反饋執法作業結果;承擔北京關區指定業務。完成北京海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北京會展

受北京海關直接領導,按授權承擔指定的海關各類管理工作。承擔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承擔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物品、常駐機構(含非政府組織)及其人員物品、高層次人才和海外科技專家物品、海運轉關行李物品、留學歸國人員購買免稅國產汽車、我駐外使館館員進境汽車審核工作;承擔展覽品、暫時進出境貨物、外匯商品監管工作。完成北京海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中心海關

北京海關風險防控分局受北京海關直接領導,承擔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工作;統籌北京關區業務風險管理,圍繞安全准入及其他風險組織開展業務風險防控工作,向海關總署風險防控局報送信息情報、風險處置建議;承接總署交辦的有關口岸布控工作,承接總署交辦的政策性布控規則管理工作。完成北京海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