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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官方英文名稱: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簡稱海關總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海關事務的正部級直屬機構。

海關總署主要負責進出境監管、徵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編制海關統計,並承擔口岸管理、保稅監管、海關稽查、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國際海關合作等工作。海關總署垂直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

沿革

1949年9月,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成立,海關總署為其下設機構,主管全國海關事務。

1949年10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海關總署在北京成立,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直接領導,實行集中統一的垂直領導體制。1950年12月,海關總署將原有的173處海關調整為70處(其中關26處、分關9處、支關35處)。1953年,劃歸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部領導。

1961年,各地海關建制下放到省、自治區、直轄市,海關總署改為對外貿易部的一個局,稱海關管理局。1967年7月,海關停止徵收關稅。1969年,海關被正式解除貨運監管職責,1972年逐步恢復。

1980年,海關建制收歸中央,設立海關總署,直屬國務院

2013年,原屬海關總署的海上緝私警察併入新成立的中國海警局。

2018年4月20日起,因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撤銷,原質檢總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職責和隊伍劃入海關管理。

2018年12月,中辦、國辦印發《行業公安機關管理體制調整工作方案》,按照「警是警、政是政、企是企」的要求,將海關緝私公安、民航公安由雙重領導、以行業部門為主調整為雙重領導、以公安部為主。2019年,根據《公安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海關總署緝私局調整為公安部與海關總署雙重領導,以公安部為主[1],同時列入海關總署、公安部內設機構序列。序列號由公安部二十四局調整為十四局。

職責

根據《海關總署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海關總署承擔下列職能:

  1. 負責全國海關工作。擬訂海關(含出入境檢驗檢疫,下同)工作政策,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海關規劃、部門規章、相關技術規範。
  2. 負責組織推動口岸「大通關」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口岸管理規章制度,組織擬訂口岸發展規劃並協調實施,牽頭擬訂口岸安全聯合防控工作制度,協調開展口岸相關情報收集、風險分析研判和處置工作。協調口岸通關中各部門的工作關係,指導和協調地方政府口岸工作。
  3. 負責海關監管工作。制定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和物品的監管制度並組織實施。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相關工作。依法執行進出口貿易管理政策,負責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工作,負責海關標誌標識管理。組織實施海關管理環節的反恐、維穩、防擴散、出口管制等工作。制定加工貿易等保稅業務的海關監管制度並組織實施,牽頭審核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設立和調整。
  4. 負責進出口關稅及其他稅費徵收管理。擬訂征管制度,制定進出口商品分類目錄並組織實施和解釋。牽頭開展多雙邊原產地規則對外談判,擬訂進出口商品原產地規則並依法負責簽證管理等組織實施工作。依法執行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保障措施及其他關稅措施。
  5. 負責出入境衛生檢疫、出入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驗檢疫。收集分析境外疫情,組織實施口岸處置措施,承擔口岸突發公共衛生等應急事件的相關工作。
  6. 負責進出口商品法定檢驗。監督管理進出口商品鑑定、驗證、質量安全等。負責進口食品、化妝品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依據多雙邊協議實施出口食品相關工作。
  7. 負責海關風險管理。組織海關貿易調查、市場調查和風險監測,建立風險評估指標體系、風險監測預警和跟蹤制度、風險管理防控機制。實施海關信用管理,負責海關稽查。
  8. 負責國家進出口貨物貿易等海關統計。發布海關統計信息和海關統計數據,組織開展動態監測、評估,建立服務進出口企業的信息公共服務平台。
  9. 負責全國打擊走私綜合治理工作。依法查處走私、違規案件,負責所管轄走私犯罪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工作,組織實施海關緝私工作。
  10. 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海關科技發展規劃、實驗室建設和技術保障規劃。組織相關科研和技術引進工作。
  11. 負責海關領域國際合作與交流。代表國家參加有關國際組織,簽署並執行有關國際合作協定、協議和議定書。
  12. 垂直管理全國海關。
  13. 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2]

視頻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相關視頻

海關總署:2020年中國將嚴防食品安全輸入風險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82號

參考文獻

  1. 2019年公安部最新內設機構公布,中國協警網 ,2019-07-23
  2. 海關總署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2018-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