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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裝備行業協會成立於1995年,是由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研發銷售的教育裝備企業和市區兩級教育裝備管理部門自願聯合成立的非營利性[1]社會團體。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

機構簡介

協會秉承服務立會、規範辦會、科技興會、團結強會的宗旨,堅持為教育發展服務、為會員服務、為政府和社會服務的理念,關注科學裝備、人文裝備、安全裝備、綠色裝備,搭建產教學研平台,推動校企合作、產教融合,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截至2020年12月,本會有249個會員單位,其中18個事業會員單位是各區教委教育裝備管理部門,231個企業會員單位。涵蓋教育裝備的管理、研究、開發、應用、培訓、交流、生產、銷售等會員單位。產品包括教育信息化建設與應用,實驗室專用教室成套設備,教學儀器,音體美器材,圖書設備,辦公家具、後勤裝備等。

北京教育裝備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是北京教育裝備行業協會(英文譯名為:Beijing Educational Equip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BEEIA)。本會是由生產、經銷、管理、研究、應用教育裝備的企業、裝備管理部門、機構、學校自願結成的全市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市。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在政府領導下,以國家經濟發展戰略和教育發展戰略為指導,溝通會員與政府部門,與社會機構,以及會員間的聯繫;搭建供需雙方溝通交流的平台;代表會員利益,維護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加強行業自律;為行業健康發展服務,為會員服務,為教育服務,為政府和社會服務。

本會遵守憲法[2]、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接受上級黨委領導,參與聯合黨支部的活動,條件具備單獨設立黨的組織,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本會登記的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監事長。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海淀區西直門北大街32號楓藍國際大廈B座1105室。

本會網址:

本會公眾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管理、質量評估、學術交流、成果推廣、展覽展示、國際合作、書刊編輯、專業培訓、諮詢服務。具體為:

(一)行業規劃。開展行業發展的戰略研究,制定行業發展的相關政策,編制行業發展的規劃及實施方案。開展行業基礎資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開展行業數據統計分析,向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建議。

(二)行業管理。貫徹行業政策,倡導行業誠信自律,規範行業行為,開展行業管理,執行行業規約。

(三)質量評估。參與制定行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團體標準,推進標準的宣傳貫徹與實施;收集行業質量信息,協助相關部門開展質量認證與評估等工作。

(四)學術交流。開展學術交流;建設協會網站,建立公眾號;發布行業信息和會員需求信息。

(五)成果推廣。開展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等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應用,組織產品及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應用。

(六)展覽展示。舉辦本行業地方性教育裝備展覽會;組織會員參加全國性和國際性的展覽會。

(七)國際合作。組織國際交流,探索建立國際、國內合作機制,學習國際先進的教育裝備管理經驗和企業經營發展經驗。

(八)書刊編輯。編輯出版協會內部刊物。

(九)專業培訓。開展行業培訓,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

(十)諮詢服務。提供諮詢服務,反映會員訴求,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相關各方之間的關係,調解相關爭議,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下列業務的國有、集體、股份制、私營、個體、合(外)資企業,教育裝備研究機構,經濟組織和社會機構,事業單位和教學單位,依法登記並取得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書,無違法及不良信譽記錄的單位,可以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一)從事教育裝備生產、經營、服務的企業;

(二)從事教育裝備管理、科研單位;

(三)從事教育裝備應用的教學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企業會員需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營業執照(副本);

2.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

3.行業規約;

4.企業情況介紹;

5.主要產品介紹(含產品企業標準、檢測報告、軟件着作權證書、軟件測試報告、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等);

6.近三個月社保繳存記錄;

7.上一年度審計報告;

8.無不良信譽證明;

9.業績證明(非必備)。

(三)秘書處組織人員實地考察

(四)提交理事會討論;

(五)理事表決(會議或通訊模式均可);

(六)通過,由本會頒發會員證書,發布公告;未通過,退回申請,終止。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合法權益受保護權;

(五)入會自願與退會自由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定及行業規約;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事業單位會員免交);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五)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六)向本會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詳實資料

(七)完成本會交辦的合法合理的工作;

(八)及時發現、停止或糾正不當或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或吊銷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 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 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在本會網站、刊物公示退會會員名單。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行業規約;

(四)制定和修改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五)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十)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一)決定終止事宜;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 1次,或根據需要臨時召開。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 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

會員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7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 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 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按得票數確定,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的50%。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 2/3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章程及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 2/3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 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會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二)當選年齡在65 歲以下,身體健康。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6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 1/5 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 2 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二)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 1/5 。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會長單位除外)。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負責人;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資產管理辦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人事調整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 1/5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宜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 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 審批協會財務預決算及協會的日常經費開支;

(五) 決定本會重要事項及重要崗位專職人員的聘用。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代表本會簽署相關文件;

(二)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落實本會各項決議和工作計劃;

(三)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四)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五)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准;

(六)協調所屬機構開展工作,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七)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八)建議一般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與辭退。

第三十九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 3 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 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是本會負責人之一,年齡不超過 70周歲,連任不超過 2屆。

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一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對會員違反本會自律規約的行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七)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 6個月至少召開 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 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 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四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五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六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四十七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北京」、「首都」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字樣結束。

第四十九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 2屆。

第五十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一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二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大會選舉規程》、《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管理辦法》、《會費管理辦法》、《資產管理辦法》、《分支機構管理辦法》、《民主決策制度》、《安全責任制度》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四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六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修改會費標準,經會員大會 2/3以上會員出席,出席會員 2/3以上表決通過,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五十九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制定《資產管理辦法》,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二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三條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五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六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一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七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十八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七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 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 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三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經2020年1月10日第六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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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裝備行業協會
中國教育裝備行業協會會長 王富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