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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装备行业协会成立于1995年,是由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研发销售的教育装备企业和市区两级教育装备管理部门自愿联合成立的非营利性[1]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机构简介

协会秉承服务立会、规范办会、科技兴会、团结强会的宗旨,坚持为教育发展服务、为会员服务、为政府和社会服务的理念,关注科学装备、人文装备、安全装备、绿色装备,搭建产教学研平台,推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截至2020年12月,本会有249个会员单位,其中18个事业会员单位是各区教委教育装备管理部门,231个企业会员单位。涵盖教育装备的管理、研究、开发、应用、培训、交流、生产、销售等会员单位。产品包括教育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实验室专用教室成套设备,教学仪器,音体美器材,图书设备,办公家具、后勤装备等。

北京教育装备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北京教育装备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Beijing Educational Equip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BEEIA)。本会是由生产、经销、管理、研究、应用教育装备的企业、装备管理部门、机构、学校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政府领导下,以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教育发展战略为指导,沟通会员与政府部门,与社会机构,以及会员间的联系;搭建供需双方沟通交流的平台;代表会员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为行业健康发展服务,为会员服务,为教育服务,为政府和社会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2]、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接受上级党委领导,参与联合党支部的活动,条件具备单独设立党的组织,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登记的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大厦B座1105室。

本会网址:

本会公众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管理、质量评估、学术交流、成果推广、展览展示、国际合作、书刊编辑、专业培训、咨询服务。具体为:

(一)行业规划。开展行业发展的战略研究,制定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编制行业发展的规划及实施方案。开展行业基础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开展行业数据统计分析,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二)行业管理。贯彻行业政策,倡导行业诚信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管理,执行行业规约。

(三)质量评估。参与制定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团体标准,推进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收集行业质量信息,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质量认证与评估等工作。

(四)学术交流。开展学术交流;建设协会网站,建立公众号;发布行业信息和会员需求信息。

(五)成果推广。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组织产品及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六)展览展示。举办本行业地方性教育装备展览会;组织会员参加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展览会。

(七)国际合作。组织国际交流,探索建立国际、国内合作机制,学习国际先进的教育装备管理经验和企业经营发展经验。

(八)书刊编辑。编辑出版协会内部刊物。

(九)专业培训。开展行业培训,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

(十)咨询服务。提供咨询服务,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相关各方之间的关系,调解相关争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业务的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个体、合(外)资企业,教育装备研究机构,经济组织和社会机构,事业单位和教学单位,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无违法及不良信誉记录的单位,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一)从事教育装备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

(二)从事教育装备管理、科研单位;

(三)从事教育装备应用的教学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企业会员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行业规约;

4.企业情况介绍;

5.主要产品介绍(含产品企业标准、检测报告、软件着作权证书、软件测试报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等);

6.近三个月社保缴存记录;

7.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8.无不良信誉证明;

9.业绩证明(非必备)。

(三)秘书处组织人员实地考察

(四)提交理事会讨论;

(五)理事表决(会议或通讯模式均可);

(六)通过,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发布公告;未通过,退回申请,终止。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合法权益受保护权;

(五)入会自愿与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及行业规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事业单位会员免交);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六)向本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详实资料

(七)完成本会交办的合法合理的工作;

(八)及时发现、停止或纠正不当或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交回或吊销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在本会网站、刊物公示退会会员名单。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行业规约;

(四)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 1次,或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7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 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50%。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 2/3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章程及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 2/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当选年龄在65 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 1/5 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2 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会长单位除外)。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人事调整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 1/5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宜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 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 审批协会财务预决算及协会的日常经费开支;

(五) 决定本会重要事项及重要岗位专职人员的聘用。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代表本会签署相关文件;

(二)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本会各项决议和工作计划;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协调所属机构开展工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八)建议一般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辞退。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 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是本会负责人之一,年龄不超过 70周岁,连任不超过 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对会员违反本会自律规约的行为、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 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 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北京”、“首都”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 2届。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民主决策制度》、《安全责任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修改会费标准,经会员大会 2/3以上会员出席,出席会员 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制定《资产管理办法》,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七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八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 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 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1月10日第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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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会长 王富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