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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场协会是2000年1月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在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依法登记设立的社会团体组织。

简介

北京市场协会是2000年1月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在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依法登记设立的社会团体[1]组织。2005年北京汽车流通协会与北京市场协会合并,成立了更新意义上的北京市场协会。目前共有各类市场、汽车经营企业等659家会员单位。

北京市场协会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的章程并坚持按照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经过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是市场协会的最高领导层,并设有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日常的办事机构。在北京市场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中设有会员部、培训部、信息资源部和办公室,以保证为广大会员单位的服务。

职能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市场管理工作的知识。组织、推动会员开展市场管理科学的研究,市场管理工作的经验交流、学术研讨,研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管理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提出有关对策和措施,总结经验,促进健康发展;

2、组织、推动全会员开展市场管理科学的研究,市场管理工作的经验交流,学术研讨,研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管理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提出有关对策和措施,总结经验,促进健康发展;

3、组织会员之间交流与合作,开展与兄弟省市及地区间、国际间的市场工作交流与合作活动;

4、指导会员正确运用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开展自律活动,不断提高市场管理水平,组织培训会员单位的市场管理人员及市场经营者;

5、协助行政执法部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6、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北京市“文明市场”、“文明示范市场”活动;

7、建立市场信息网络,定期报告市场行情、市场信息;

8、组织开展市场前景预测,综合统计、分析市场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9、办好协会刊物,做好策划和宣传市场整体形象的工作;

10、开展有关法律信息及其他的利于市场发展、有利于市场开办单位进行规范化建设、管理的咨询服务;

11、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为会员提供法律支持或其他方面的服务

12、批准或授权成立专业协会[2]、区域性分会或市场联谊会;

13、开展与市场有关的其他活动。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场协会。

第二条 北京市场协会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倡导并会同北京地区市场主办单位自愿联合发起,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北京市场协会的宗旨:坚持贯彻党的思想路线和组织路线,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协会自身的活动;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研究、解决市场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引导和扶植会员单位更好的培育市场、管理市场、建设市场;把市场建设逐步提升到规范化、网络化、科学化、国际化的水平;要竭诚的为会员单位服务,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北京市场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场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北京市场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指导会员单位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市场信誉;

(二)组织、推动会员开展市场管理工作的经验交流、学术探讨,研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管理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提出有关对策和措施,总结经验,促进健康发展;

(三)对北京市场的发展、规划、建设进行协调,使北京市场的发展目标、格局、步骤等方面更加符合北京城市发展的需要。

(四)组织会员之间交流与合作,开展与其他行业协会、与兄弟省市及地区间、国际间的市场工作交流与合作活动;

(五)接受政府部门、会员、国内外供应商及其他社会机构的委托,开展市场调研及服务,向政府反馈行业规范、发展的建议;

(六)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会员单位及北京市场的主办单位积极开展首都文明市场等相关荣誉称号的创评活动;

(七)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市场的合理化建议和正当要求,协调解决市场管理经营中产生的问题,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会员提供法律支持,开展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方面的咨询服务;

(八)普及市场管理工作的知识,促进和提高市场管理人员的水平。组织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的培训。

(九)建立市场信息网络平台,提高市场科技管理含量,逐步实现北京市场网络化管理;组织开展市场前景预测、综合统计分析、市场信息;积极为政府和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为政府决策提供合理化建议;

(十)办好协会刊物,和有关媒体配合,做好市场策划和宣传市场整体形象的工作;

(十一)批准或授权成立专业分会或市场联谊会;

(十二)开展与市场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北京市场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北京市场协会的章程;有加入北京市场协会的意愿;

(二)有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以及汽车流通行业从事经销的企、事业单位。

(三)按政府规划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备的经营设施。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北京市场协会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

(三)经市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批准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北京市场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北京市场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北京市场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北京市场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退出本协会的自由权利;

(六)要求协会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七)获得本协会所掌握的信息、有关资料和编印的刊物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市场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北京市场协会决议;

(二)维护北京市场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协会指导、监督、管理,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向本协会递交书面报告,由常设办事机构批准,并收回有关的证件,终止会员资格;会员退会,不得对协会财产提出要求。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批评、警告、通报、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一)违反本协会章程,拒不改正;

(二)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违反相关法规发生重大事故,或被有关执法部门查处给首都市场整体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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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