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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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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环境基金(GEF)是一个由183个国家和地区组成的国际合作机构,其宗旨是与国际机构、社会团体[1]及私营部门合作,协力解决环境问题。自1991年以来,全球环境基金已为165个发展中国家的3690个项目提供了125亿美元的赠款并撬动了580亿美元的联合融资。23年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用这些资金支持相关项目和规划实施过程中与生物多样性、气候变化、国际水域、土地退化、化学品和废弃物有关的环境保护活动。通过小额赠款计划(SGP),全球环境基金已经向民众社会和社区团体提供了2万多笔赠款,共计10亿美元。全球环境基金作为下列公约的资金机制提供相关服务:《生物多样性公约》(CBD)《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POPs)《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UNCCD)《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尽管没有与《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正式挂钩,但全球环境基金也为该议定书在经济转型国家的实施提供支持。

全球环境基金的历史

全球环境基金成立于1991年10月,最初是世界银行的一项支持全球环境保护和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的10亿美元试点项目。全球环境基金的任务是为弥补将一个具有国家效益的项目转变为具有全球环境效益的项目过程中产生的“增量”或附加成本提供新的和额外赠款和优惠资助。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银行是全球环境基金计划的最初执行机构。

在1994年里约峰会期间,全球环境基金进行了重组,与世界银行分离,成为一个独立的常设机构。将全球环境基金改为独立机构的决定提高了发展中国家参与决策和项目实施的力度。然而,自1994年以来,世界银行一直是全球环境基金信托基金的托管机构,并为其提供管理服务。

作为重组的一部分,全球环境基金受托成为《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资金机制。全球环境基金与《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维也纳公约》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下的多边基金互为补充,为俄罗斯联邦及东欧和中亚的一些国家的项目提供资助,使其逐步淘汰对臭氧层损耗化学物质的使用。

随后,全球环境基金又被选定为另外三个国际公约的资金机制。它们分别是:《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001)、《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2003)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2013)。

2GEF托管基金

全球环境基金管理着不同的信托基金,它们分别是:全球环境基金信托基金(GEF)、最不发达国家信托基金(LDCF)、气候变化特别基金(SCCF)和名古屋议定书执行基金(NPIF)。全球环境基金还临时性承担适应基金秘书处的工作。

全球环境基金 (GEF) 信托基金

信托基金根据捐资承诺每4年增资一次。捐资承诺也是每4年一个周期。基金可用于增资讨论会上确定的全球环境基金重点资助领域的各项活动。

在前五个增资期内,全球环境基金信托基金收到的捐资总额为152.25 亿美元。第六个增资期(2014 年7 月-2018 年6 月)获得捐资承诺44.33 亿美元。

资金来源:自成立以来,全球环境基金信托基金共接收了来自39个捐资国的资金。

气候变化特别基金 (SCCF) 信托基金

目的:支持加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所有发展中国家的适应和技术转让,支持水资源管理、土地管理、农业、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山地生态系统在内的脆弱生态系统及沿海地区综合管理领域的中、短期适应行动。

定义: 资助与气候变化有关的行动、项目和措施的自愿信托基金,为全球环境基金气候变化重点领域资金资助的项目以及双边和多边资金资助的项目进行资金补充。

基金来源:已有15 个国家做出捐资承诺。

最不发达国家 (LDCF) 信托基金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建立的信托基金,旨在解决特别容易受到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51个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需求。

最不发达国家信托基金用于降低事关最不发达国家发展与生计的部门和资源的脆弱性,如:水、农业和食品安全[2],医疗卫生,疾病风险管理与预防,基础设施,脆弱的生态系统等。

负责为制定和实施国家适应行动计划(NAPAs)提供融资。国家适应行动计划利用现有信息确定国家适应行动的重点。最不发达国家信托基金是强制性用于资助国家适应行动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的唯一现有基金

基金来源:已有25 个国家做出捐资承诺。

名古屋议定书执行基金

目标:向已经签署、准备签署和准备批准《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的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名古屋议定书》)的国家提供支持,以加速《议定书》的批准和实施。该信托基金为制定和实施涉及特别是私人部门的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ABS)协议提供支持。

定义:一项可获得多国政府和私营部门捐资的多捐助者信托基金,用于鼓励有兴趣探索遗传资源经济潜力的私营实体参与基金资助,加快适当技术的转让。通过实施这类项目,相关国家应该总结更多有助于了解自身能力以及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需求的信息,重点在影响遗传资源的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方面。 基金来源:日本、瑞士、法国和英国已承诺向名古屋议定书执行基金捐资 1485 万美元。

适应信托基金

建立适应基金的目的是资助那些加入了《京都议定书》并特别容易受到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适应项目和适应计划。在清洁发展机制(CDM)下,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减排项目可以获得认证减排(CER)信用,这种信用可以由工业化国家进行交易和销售,以部分实现他们在《京都议定书》下的减排目标。

适应基金融资主要来源于认证减排信用的销售。信用交易的收益额相当于每年向清洁发展项目发放的认证减排信用价值的2%。该基金还接收来自各国政府、私营部门和个体的捐资。适应基金由适应基金董事会负责监督和管理。

3GEF增资

全球环境基金每4年增资一次。届时,希望向全球环境基金信托基金捐款的国家(称“增资参加方”)按照“全球环境基金增资程序”做出捐资承诺。

增资期间的谈判会议上,经增资方的讨论就有待实施的一系列政策改革方案、资源规划指导文件(规划指导文件)、增资期内全球环境基金向受援国提供资金的额度达成一致。作为增资程序的一部分,增资参加方要对全球环境基金的《总体业绩评估》- 即对全球环境基金在上一个增资期内的运作情况所做的独立评估进行审查。

自1994年重组以来,全球环境基金已进行了5次增资:第一增资期(GEF-1,1994-1998)增资20亿美元;第二增资期(GEF-2,1998-2002)增资27.5亿美元;第三增资期(GEF-3,2002-2006)增资30亿美元;第四增资期(GEF-4,2006-2010)增资31.3亿美元;第五增资期(GEF-5,2010-2014)增资43.4亿美元。

第六增资期(GEF-6)规划提出了两种方案:(1)42.5亿美元,维持第五增资期增资水平;(2)48.9亿美元,在第五期的水平上增加15%。

在2014年4月举行的第四次,也是最后一次研究第六增资期增资事宜的会议上,增资方同意将增资额度最后确定为44.33亿美元。表1列出了已经达成一致的第六增资期规划目标。

4GEF组织构架与利益相关方

利益相关方,不论是来自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也不论是来自赢利部门还是非赢利部门,都以适当的方式共同参与项目概念与目标的设定、选址、活动的设计与实施、项目的监控和评估。

对于影响当地民众特别是项目所在地或其周围受影响民众(如原居民社区、妇女和贫困家庭)的收入和生计的项目,有必要制定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利益相关方发展战略。

《重组后全球环境基金通则》(或《通则》)阐明了向公众发布信息、接受公众咨询和利益相关方参与的必要性。

根据《通则》基本条款的规定,所有全球环境基金资助的项目应“在整个项目实施周期内全面披露非机密信息,并与主要组织和当地社区进行磋商,让他们适当参与”。

全球环境基金秘书处“与实施机构协商制定项目实施周期内共同遵守的指导原则,确保理事会制定的运营政策得到执行。这些指导原则应涉及从项目确定到项目开发的各方面问题,包括对项目和实施方案的充分而适当的审查,与当地社区和其它利益相关方的协商,当地社区和其它利益相关方的参与等。

在公众参与方面,实施机构还要有自己的与上述规定相一致的政策、指南和程序。

全球环境基金成员国大会

成员国大会是全球环境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全体成员国的代表组成,每三到四年举行一次会议,其职能是审议全球环境基金的总体政策、评估基金运作情况、审定基金成员资格。成员国大会还负责审议和批准对《全球环境基金通则》的修订建议。《通则》是成立全球环境基金和制定基金运作规则的指导性文件。

所有成员国的部长和政府高级代表出席成员国大会会议。成员国大会会议包括全体会议、高级别分组会议、成果展览、附带活动、项目实地考查等内容。会议期间,着名环保人士、国会议员、工商界领导人、科学家和非政府组织领导人将围绕可持续发展和其它国际发展目标讨论全球性环境挑战。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