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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環境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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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環境基金(GEF)是一個由183個國家和地區組成的國際合作機構,其宗旨是與國際機構、社會團體[1]及私營部門合作,協力解決環境問題。自1991年以來,全球環境基金已為165個發展中國家的3690個項目提供了125億美元的贈款並撬動了580億美元的聯合融資。23年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利用這些資金支持相關項目和規劃實施過程中與生物多樣性、氣候變化、國際水域、土地退化、化學品和廢棄物有關的環境保護活動。通過小額贈款計劃(SGP),全球環境基金已經向民眾社會和社區團體提供了2萬多筆贈款,共計10億美元。全球環境基金作為下列公約的資金機制提供相關服務:《生物多樣性公約》(CBD)《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POPs)《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UNCCD)《關於汞的水俁公約》儘管沒有與《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正式掛鈎,但全球環境基金也為該議定書在經濟轉型國家的實施提供支持。

目錄

全球環境基金的歷史

全球環境基金成立於1991年10月,最初是世界銀行的一項支持全球環境保護和促進環境可持續發展的10億美元試點項目。全球環境基金的任務是為彌補將一個具有國家效益的項目轉變為具有全球環境效益的項目過程中產生的「增量」或附加成本提供新的和額外贈款和優惠資助。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和世界銀行是全球環境基金計劃的最初執行機構。

在1994年裡約峰會期間,全球環境基金進行了重組,與世界銀行分離,成為一個獨立的常設機構。將全球環境基金改為獨立機構的決定提高了發展中國家參與決策和項目實施的力度。然而,自1994年以來,世界銀行一直是全球環境基金信託基金的託管機構,並為其提供管理服務。

作為重組的一部分,全球環境基金受託成為《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資金機制。全球環境基金與《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維也納公約》的《蒙特利爾議定書》下的多邊基金互為補充,為俄羅斯聯邦及東歐和中亞的一些國家的項目提供資助,使其逐步淘汰對臭氧層損耗化學物質的使用。

隨後,全球環境基金又被選定為另外三個國際公約的資金機制。它們分別是:《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1)、《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2003)和《關於汞的水俁公約》(2013)。

2GEF託管基金

全球環境基金管理着不同的信託基金,它們分別是:全球環境基金信託基金(GEF)、最不發達國家信託基金(LDCF)、氣候變化特別基金(SCCF)和名古屋議定書執行基金(NPIF)。全球環境基金還臨時性承擔適應基金秘書處的工作。

全球環境基金 (GEF) 信託基金

信託基金根據捐資承諾每4年增資一次。捐資承諾也是每4年一個周期。基金可用於增資討論會上確定的全球環境基金重點資助領域的各項活動。

在前五個增資期內,全球環境基金信託基金收到的捐資總額為152.25 億美元。第六個增資期(2014 年7 月-2018 年6 月)獲得捐資承諾44.33 億美元。

資金來源:自成立以來,全球環境基金信託基金共接收了來自39個捐資國的資金。

氣候變化特別基金 (SCCF) 信託基金

目的:支持加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所有發展中國家的適應和技術轉讓,支持水資源管理、土地管理、農業、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包括山地生態系統在內的脆弱生態系統及沿海地區綜合管理領域的中、短期適應行動。

定義: 資助與氣候變化有關的行動、項目和措施的自願信託基金,為全球環境基金氣候變化重點領域資金資助的項目以及雙邊和多邊資金資助的項目進行資金補充。

基金來源:已有15 個國家做出捐資承諾。

最不發達國家 (LDCF) 信託基金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建立的信託基金,旨在解決特別容易受到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的51個最不發達國家的特殊需求。

最不發達國家信託基金用於降低事關最不發達國家發展與生計的部門和資源的脆弱性,如:水、農業和食品安全[2],醫療衛生,疾病風險管理與預防,基礎設施,脆弱的生態系統等。

負責為制定和實施國家適應行動計劃(NAPAs)提供融資。國家適應行動計劃利用現有信息確定國家適應行動的重點。最不發達國家信託基金是強制性用於資助國家適應行動計劃的制定與實施的唯一現有基金

基金來源:已有25 個國家做出捐資承諾。

名古屋議定書執行基金

目標:向已經簽署、準備簽署和準備批准《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的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名古屋議定書》)的國家提供支持,以加速《議定書》的批准和實施。該信託基金為制定和實施涉及特別是私人部門的遺傳資源獲取和惠益分享(ABS)協議提供支持。

定義:一項可獲得多國政府和私營部門捐資的多捐助者信託基金,用於鼓勵有興趣探索遺傳資源經濟潛力的私營實體參與基金資助,加快適當技術的轉讓。通過實施這類項目,相關國家應該總結更多有助於了解自身能力以及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需求的信息,重點在影響遺傳資源的現行政策和法律、法規方面。 基金來源:日本、瑞士、法國和英國已承諾向名古屋議定書執行基金捐資 1485 萬美元。

適應信託基金

建立適應基金的目的是資助那些加入了《京都議定書》並特別容易受到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的發展中國家的具體適應項目和適應計劃。在清潔發展機制(CDM)下,在發展中國家實施的減排項目可以獲得認證減排(CER)信用,這種信用可以由工業化國家進行交易和銷售,以部分實現他們在《京都議定書》下的減排目標。

適應基金融資主要來源於認證減排信用的銷售。信用交易的收益額相當於每年向清潔發展項目發放的認證減排信用價值的2%。該基金還接收來自各國政府、私營部門和個體的捐資。適應基金由適應基金董事會負責監督和管理。

3GEF增資

全球環境基金每4年增資一次。屆時,希望向全球環境基金信託基金捐款的國家(稱「增資參加方」)按照「全球環境基金增資程序」做出捐資承諾。

增資期間的談判會議上,經增資方的討論就有待實施的一系列政策改革方案、資源規劃指導文件(規劃指導文件)、增資期內全球環境基金向受援國提供資金的額度達成一致。作為增資程序的一部分,增資參加方要對全球環境基金的《總體業績評估》- 即對全球環境基金在上一個增資期內的運作情況所做的獨立評估進行審查。

自1994年重組以來,全球環境基金已進行了5次增資:第一增資期(GEF-1,1994-1998)增資20億美元;第二增資期(GEF-2,1998-2002)增資27.5億美元;第三增資期(GEF-3,2002-2006)增資30億美元;第四增資期(GEF-4,2006-2010)增資31.3億美元;第五增資期(GEF-5,2010-2014)增資43.4億美元。

第六增資期(GEF-6)規劃提出了兩種方案:(1)42.5億美元,維持第五增資期增資水平;(2)48.9億美元,在第五期的水平上增加15%。

在2014年4月舉行的第四次,也是最後一次研究第六增資期增資事宜的會議上,增資方同意將增資額度最後確定為44.33億美元。表1列出了已經達成一致的第六增資期規劃目標。

4GEF組織構架與利益相關方

利益相關方,不論是來自私人部門還是公共部門,也不論是來自贏利部門還是非贏利部門,都以適當的方式共同參與項目概念與目標的設定、選址、活動的設計與實施、項目的監控和評估。

對於影響當地民眾特別是項目所在地或其周圍受影響民眾(如原居民社區、婦女和貧困家庭)的收入和生計的項目,有必要制定項目實施全過程的利益相關方發展戰略。

《重組後全球環境基金通則》(或《通則》)闡明了向公眾發布信息、接受公眾諮詢和利益相關方參與的必要性。

根據《通則》基本條款的規定,所有全球環境基金資助的項目應「在整個項目實施周期內全面披露非機密信息,並與主要組織和當地社區進行磋商,讓他們適當參與」。

全球環境基金秘書處「與實施機構協商制定項目實施周期內共同遵守的指導原則,確保理事會制定的運營政策得到執行。這些指導原則應涉及從項目確定到項目開發的各方面問題,包括對項目和實施方案的充分而適當的審查,與當地社區和其它利益相關方的協商,當地社區和其它利益相關方的參與等。

在公眾參與方面,實施機構還要有自己的與上述規定相一致的政策、指南和程序。

全球環境基金成員國大會

成員國大會是全球環境基金的管理機構,由全體成員國的代表組成,每三到四年舉行一次會議,其職能是審議全球環境基金的總體政策、評估基金運作情況、審定基金成員資格。成員國大會還負責審議和批准對《全球環境基金通則》的修訂建議。《通則》是成立全球環境基金和制定基金運作規則的指導性文件。

所有成員國的部長和政府高級代表出席成員國大會會議。成員國大會會議包括全體會議、高級別分組會議、成果展覽、附帶活動、項目實地考查等內容。會議期間,着名環保人士、國會議員、工商界領導人、科學家和非政府組織領導人將圍繞可持續發展和其它國際發展目標討論全球性環境挑戰。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