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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是佳木斯市机构改革组建的新部门[1]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领导本单位、本系统党建工作的主体责任,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加强党的基层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生态环境基本制度,建立健全市级生态环境相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并贯彻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承担推进建设生态强市有关工作。

(三)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对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生态环境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综合协调与落实。组织拟订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2],提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五)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及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查市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监督管理水污染源排放管控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修复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情况,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生态保护补偿。

(八)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放射源安全、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承担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响应及处理工作,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

(九)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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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年轻人演唱环保歌曲

参考文献

  1. 佳木斯概况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 GB/T 25173-2010 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 ,道客巴巴,2019-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