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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远辉(1964年1月28日-),瑶族广西恭城人。198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7月参加工作,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经济思想史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讲师。中共第十七届、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广西农学院(现并入广西大学)农学系农学专业毕业,大连理工大学社会科学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第二学士、中央民族大学少数民族经济研究所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专业法学硕士、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经济思想史专业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中共钦州市委副秘书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副厅长,共青团广西区委书记,中共梧州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2008年2月获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次年兼区委秘书长,2010年兼任区委办公厅主任。2013年5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南宁市委书记[1]

依法双开

2015年10月16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委原书记余远辉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余远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公开发表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严重违反组织纪律,违规任用亲属担任秘书,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挥霍浪费公款,公车私用。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余远辉身为中央候补委员,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余远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2015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余远辉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余远辉开除党籍的处分。

立案侦查

2015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委原书记余远辉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依法逮捕

2015年11月4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委原书记余远辉以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公开判决

2017年4月28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委原书记余远辉受贿一案,对被告人余远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余远辉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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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远辉受贿案一审开庭 择期宣判

参考文献